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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卢龙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6版...

发布时间: 2017-05-10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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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政办发〔201728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

《卢龙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6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县政府各部门要在本通知下发后10日内,在各自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等公开本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6版)。

                                    

                           

卢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510

卢龙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2016版)

(保留的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共48项)

序号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设定中介服务依据

中介机构

提供的要件

名称

提供审批

要件的服务

时限

 

1

固定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县发改局

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2014120号)第9

项目申请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2

编制《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

《河北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冀发改投资〔20131862号)第7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3

评估《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篇章)》

《河北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冀发改投资〔20131862号)第8

评估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4

编制节能评估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15条;《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37条;《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冀政办函〔200820号)第28

节能评估文件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5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县粮食局

粮食收购仪器设备检验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89条;《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61号)第7

检验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事业单位执行,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批准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执行,由委托双方协商。

6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县国土局

编制报告(方案)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8条;《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15条;《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部令23号)第6条;《矿山资源开采登记办法》(国务院令241号)第45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部令62号)第12条;《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592号)第13

地质勘查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7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县建设局

排水水质、水量检测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7

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1个月内

 

8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县建设局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4条第五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3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工程勘察成果审查报告书及工程勘察成果审查合格书

大型房屋建筑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为10个工作日

 

9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

县安监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现状评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9

危险化学品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10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县市场局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4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39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4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合格凭证

20

 

1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含辐射类)的审批

县环保局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公布)第789101619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12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县环保局

服务性环境监测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201411日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4124日以河北省政府令公布)第5

河北省排污许可监测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13

排污许可证技术服务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201411日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4124日以河北省政府令公布)第5

河北省排污许可技术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14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县水务局

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法》第2526 

水土保持方案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15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审查

县水务局

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17

防洪评价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16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县水务局

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防洪法》第27条;《河道管理条例》第11条;《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17条;河北省实施《防洪法》第20

防洪评价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17

河道采砂审批

县水务局

编制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

《水法》第39条;《河道管理条例》第25条;《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356

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18

利用坝顶、堤顶、戗台兼做公路批准

县水务局

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16条;《河道管理条例》第15

防洪评价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19

取水许可审批

县水务局

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

《水法》第48条;《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第3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102325262740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第2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68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 评审。

20

取水许可证延续

县水务局

编制水平衡测试报告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25

水平衡测试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21

水工程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查

县水务局

编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专题论证报告

《防洪法》第17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专题论证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专题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22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查同意

县水务局

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水法》第34条;《水污染防治法》第13条;《河道管理条例》第34条;《入河排污口管理办法》第57条;《河北省水文管理条例》第23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23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县水务局

编制初步设计报告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

初步设计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24

民间组织成立、变更、注销许可(社会团体)

县民政局

成立及变更活动资金时出具验资报告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1011条;《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1号)第22

验资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25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时提交审计报告

《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1号)第22

审计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26

注销登记时提交清算报告书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23

清算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27

民间组织成立、变更、注销许可(民办非企业单位)

县民政局

成立及变更活动资金时出具验资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89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第12

验资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28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时提交审计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22

审计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29

注销登记时提交清算报告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17

清算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30

民间组织成立、变更、注销许可(非公募基金会)

县民政局

成立及变更活动资金时出具验资报告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89

验资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31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时提交审计报告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1537

审计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32

注销登记时提交清算报告书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18

清算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33

放射诊疗许可

县卫计局

放射诊疗设备及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报告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号)第6条;《河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冀法审〔200785号)第7

放射诊疗设备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场所防护检测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事业单位执行,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批准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执行,由委托双方协商。

34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职业病防治法》第17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12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事业单位执行,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批准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执行,由委托双方协商。

35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职业病防治法》第18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13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事业单位执行,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批准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执行,由委托双方协商。

36

机动车登记、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1516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2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即时

 

37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许可

县公安局

编制安全防范设施设计文件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第7

安全防范设施设计文件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38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县公安局

焰火晚会Ⅰ级焰火燃放及不满足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焰火燃放安全评估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34

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安全评估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39

爆破作业项目审批

县公安局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爆破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第35条;《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5.1.2申请

爆破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40

道路旅客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及从业资格许可

县交通局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8号修正)第824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41

新、改、扩建、技术改造、用途变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

县消防大队

出具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2012年第119号)第12条、21条第五款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评价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42

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证明文件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2012年第119号)第8条第四款、12条、21条第四款

检验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43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县消防大队

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证明文件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2012年第120号)第8条第六款

检验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44

劳务派遣企业认定

县人社局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

《劳动合同法》第57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822

验资报告、财务审计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45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招生简章和广告审核、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县人社局

拟建学校(机构)的注册资金证明和固定资产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12条;《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10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10

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书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46

征占用林地审核

县林业局

可行性研究报告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7条第四款

可行性研究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47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县林业局

可行性研究报告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7条第四款

可行性研究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48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县气象局、县建设局

防雷装置检测

中国气象局令第22号第16

防雷装置竣工检测技术报告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纳入县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共11项)

序号

纳入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技术性服务事项名称

技术性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技术性服务提供的要件名称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县发改局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项报告评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第11条;《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冀政办函〔200820号)第1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项报告评估报告

 

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县发改局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评估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3条;《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冀政〔2014120号)

项目申请报告评估意见

 

3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县环保局

服务性环境监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19

环境监测报告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4

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县交通局

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20111130日交通运输部予以修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

技术咨询审查报告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

5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县文广新局(地震局)

地震安全性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3435条;《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23号)第17

安全性评价报告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6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县气象局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第9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7

全县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县民政局

变更法定代表人时离任审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条

离任报告

 

8

全县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县民政局

注销登记时清算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清算报告

 

9

县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县民政局

变更法定代表人时离任审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

离任审计

 

10

县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县民政局

注销登记时清算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七条

清算报告

 

11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县气象局、县建设局

新建、改建、扩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2013531日予以修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报告

 

 

 

来源:卢龙县编办
责任编辑:卢龙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