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市向县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12-29 点击次数:?
隆政办字〔2017〕90号
隆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市向县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
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州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对《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向县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承市政字﹝2017﹞112号)中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了衔接。我县衔接市下放行政权力事项11项。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下放权力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衔接到位。针对接收的行政权力事项,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有关政策,加强队伍建设,切实做到接的住、管的好。要加强业务培训,将接收事项的审批条件、运行程序等与上级部门搞好对接,防止出现审批脱节、缺位。同时,要梳理新接收行政权力事项的各项内容,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切实提高审批效率。
二、健全相关制度。各有关部门对下放行政权力事项,包括涉及的监督检查权、行政处罚权、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接收实施。同时,要针对接收的行政权力事项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监管缺位。
三、强化政务公开。各有关部门要将本次接收的行政权力事项通过部门公开栏、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等多种形式予以公开,保障群众知情权的同时接受社会监督。要及时调整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及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并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四、加强督导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下放权力衔接落实到位。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相关部门就衔接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存在不认真执行市、县政府有关规定,承接不到位、不及时等行为的部门及时督促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附件:隆化县承接承德市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11项)
隆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附件
隆化县承接承德市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11项)
序号 |
权力名称 |
权力类别 |
设定依据 |
承接后 实施部门 |
备 注 |
1 |
校车使用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教育局 |
该项已纳入县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编码为1113082500095252X4-XK-007-0000,本次按市下放要求予以明确 |
2 |
外国人进入环保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外国人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报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第19项:外国人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承德市环境保护局隆化分局 |
新增 |
3 |
第二类、第三类生产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 |
其他类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
安监局 |
新增 |
4 |
渔业船舶登记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2013年12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
农牧局 |
该项已纳入县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编码为11130825000952159J-XK-040-0000,本次按市下放要求予以明确 |
5 |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品装卸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八条: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的规定,并事先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 |
农牧局 |
该项已纳入县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编码为11130825000952159J-XK-012-0000,本次按市下放要求予以明确 |
6 |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三条: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第九条:用于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
农牧局 |
该项已纳入县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编码为11130825000952159J-XK-009-0000,本次按市下放要求予以明确 |
7 |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后,应当事先发布航行通告。 |
农牧局 |
该项已纳入县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编码为11130825000952159J-XK-011-0000,本次按市下放要求予以明确 |
8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第4号)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
农牧局 |
该项已纳入县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编码为11130825000952159J-XK-020-0000,本次按市下放要求予以明确 |
9 |
渔业自然保护区缓冲区非破坏性科研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
农牧局 |
该项已纳入县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编码为11130825000952159J-XK-021-0000,本次按市下放要求予以明确 |
10 |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两百万元。 部委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19号)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
人社局 |
该项已纳入县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编码为11130825000952167D-XK-004-0000,本次按市下放要求予以明确 |
11 |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审批 |
行政许可 |
《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三条: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
人社局 |
该项已纳入县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编码为11130825000952167D-XK-005-0000,本次按市下放要求予以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