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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

时间:Mar 11, 2019 11:26:02 AM 作者:冀州市编办

为严肃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纪律,处理机构编制违纪行为,保障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中央纪委现对机构编制违纪行为中负有责任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以下简称有关责任人员),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责任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者变相增设机构,擅自设立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二、违反规定增加编制或者超出编制限额录用、调任、转任人员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三、擅自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四、违反规定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五、具有机构编制审批权的机关在履行机构编制管理职责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一)超越权限审批机构的;
(二)超越权限审批编制种类、编制的;
(三)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的。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从重处理。
六、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七、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八、妨碍、干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或者机构编制违纪责任追究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九、在机构编制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明确规定的外,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十、经集体研究决定,导致机构编制违纪行为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

机构编制管理事关党和国家执政资源的配置,涉及党的机关、国家机关、群众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确保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推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政权建设,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和政府管理能力,保证国家机器的高效协调运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对机构编制工作历来十分重视,多次重申和强调要严肃机构编制工作纪律。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提出,要“认真执行政府组织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严格控制编制,严禁超编进人”,“加强对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快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制化进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国务院颁布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中央编办和监察部联合下发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中央编办发〔2007〕5号)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不断加强,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组织保障。但从目前情况看,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机构编制工作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反规定擅自增设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问题,影响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而在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检查方面,违反规定行为纠正和处理上,始终停留在批评教育、通报、诫勉谈话等形式上,没有过硬的处罚措施,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导致机构繁多、行政运行成本过高、执行不畅、效率低下、财政供养人员不断增加、地方财政负担加重等状况,同时也给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工作带来极大压力。
为进一步强化机构编制的刚性管理,中央纪委近日印发了《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机构编制违纪行为中负有责任的共产党员,如何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党纪责任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机构编制管理的高度重视,更体现了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大力支持。《解释》的出台,为严肃处理机构编制违纪行为提供了依据,对于进一步加大机构编制违纪案件查处力度,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严控编制,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解释》的实施,为建立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协作配合制定了有效平台,极大地体现出机构编制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必将有利于促进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切实有效开展。对于机构编制管理的部门,既是监督执行者又是被监督者,可谓意义重大。《解释》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依据,紧贴机构编制工作实际,明确规定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数配备、“条条干预”以及违规审批等比较常见的违纪行为的表现形式和处分依据。这些规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比较强,政策界限比较清晰,有利于执纪实践中准确定性量纪。
当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已经进入了攻坚阶段,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正在逐步推进,在国际金融危机仍在蔓延、经济环境依然严峻的形势下,能否严格控制机构编制、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是关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科学发展的大事。因此,我们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学习贯彻《解释》对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解释》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同时要认真学习宣传《解释》,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工作纪律的意识。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遵守执行《解释》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使他们能够真正做到违反机构编制工作纪律的事坚决不做、应当抵制的坚决抵制。我们还要积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使社会各界都了解《解释》的相关内容,掌握机构编制违纪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努力形成有利于贯彻实施《解释》的良好氛围。
要以贯彻实施《解释》为契机,进一步提高机构编制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严肃纪律的目的,是为了改进工作。《解释》明确规定了相关问题的政策界限,为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对照检查提供了标准和依据。各级各部门要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防范机构编制违纪行为发生的长效机制,切实做到不擅自增加机构编制、不突破编制随意增人、不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不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工作、不违规审批等。通过依法加强监督,有利于部门之间责权的划分和履行职能,行政行为的随意性、不作为或乱作为现象将有效遏止,从而实现以制度管机构编制、以程序约束部门权力,推进法治型、服务型、责任型政府的建设。
在贯彻落实《解释》过程中,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查处机构编制违纪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使专门监督和业务监督有效结合起来,既发挥各自优势又形成合力。要切实发挥信访举报的作用,努力拓宽发现违纪线索的渠道;要加大对违反《解释》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
总之,学好用好《解释》,既要从围绕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服务大局上统筹考虑,运用得当,取得党委政府和上级编制管理部门的支持。又要做好监督管理重要性的宣传与执行,取得各相关部门与各单位人员的理解,做到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共同监督。使编制管理部门能够顺利开展工作,准确运用职权、不为各种压力所左右,维护好机构编制管理的权威和严肃性,最终为建立起法治型、服务型、高效率运转的政府,防止机构编制膨胀、巩固和推进改革成果,为建设美丽富饶文明和谐的新凉山提供体制机制保障,起到应有的保驾护航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