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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一)加强宏观管理和调查研究,拟定全县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管理和指导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编制工作;管理和指导全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

(二)拟定全县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审核县委、县政府各部门职能设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核全县各机关人员编制总额;指导、协调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研究推进机关后勤体制改革。

(三)协调县委各部门、县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其调整;协调县委各部门之间、县政府各部门之间、县委各部门与县政府各部门之间以及县直各部门与乡(镇)之间的职责分工。

(四)审核县委、县政府、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的内部机构设置和科(股)级干部职数。审核县委、县政府及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副局级以上的机构设置并报上级部门批准。核定行政各部门的人员编制和领导干部职数。

(五)拟定全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审核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审核县委、县政府及县直各部门联系的各种群众团体的机构编制事宜;负责全县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

(六)负责机构编制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

(七)负责全县机构编制统计信息。

(八)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