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晋州市机构编制网
通知公告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16-01-06 点击次数:?
【字体:

 

 

 

 

 

晋政〔20161

 

晋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清理规范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

 

 

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清理规范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部署和要求,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79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有效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和切断利益关联,促进审批提速增效,市政府对相关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集中清理规范。市政府决定:

    一、保留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42项,其中,审批要件既可由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的3;必须由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36项;纳入市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3项。            

   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不得在公开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对法律、法规、规章仅明确要求申请人提供受理要件,没有明确要求必须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三、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具备相应资质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提供中介服务的,一律不得借助行政权力垄断经营、强制服务。

  四、本决定下发后10日内,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审批窗口向社会公开,市审改办要在晋州市机构编制网公开汇总清单。

    五、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方便群众办事。

  

    附件:晋州市政府部门清理规范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晋州市人民政府

201615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                                  

  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5印发   

                                               (共印80



附件:

晋州市政府部门清理规范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行政审批
事项名称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部门
名称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处理决定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编写节能专项报告 发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三条、第七条
4.《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冀政办函〔2008〕20号)第二条、第八条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保留程序不变
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评估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第十一条
2.《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冀政办函〔2008〕20号)第十一条
石家庄市节能监察中心 保留程序不变(属技术性服务事项)
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三条
3.《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冀政〔2014〕120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取消指定。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4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评估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
3.《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冀政〔2014〕120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纳入审批
5 社会组织登记(市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募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注册登记时,验资报告 民政局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4.《基金会管理条例》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保留程序不变
6 变更法人时,离职审计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保留程序不变
7 注撤销时,清算审计报告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保留程序不变
8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 卫计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保留程序不变
9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场所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保留程序不变
10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场所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第十九条、第八十九条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保留程序不变
11 放射诊疗许可 放射诊疗设备及场所放射防护检测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2.《河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六条
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保留程序不变
1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评价报告 安监局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
具有甲级或乙级资质的相关中介机构 保留程序不变
13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
具有甲级或乙级资质的相关中介机构 保留程序不变
14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1号)
具有甲级、乙级或者丙级资质的相关中介机构 保留程序不变
15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1号)
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关中介服务机构 取消指定。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16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1号)
具有甲级、乙级或者丙级资质的相关中介机构 保留程序不变
17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气象局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第九条 晋州市防雷中心 纳入审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18 防雷装置检测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第十六条 晋州市防雷中心 保留程序不变
19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和施放气球活动审批 当地气象台出据的施放期间天气情况证明 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第十七条第四款 晋州市气象台 保留程序不变
20 商品房预售许可 房产面积测算 住建局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字第131号) 具有测绘资质的机构 取消指定。将晋州市晋房房产测绘有限公司列入过渡性脱钩,由具有测绘资质的机构实施
21 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 具有工程建设招投标代理资质的机构 保留程序不变
22 建筑(含市政)工程施工许可 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 具有图审资质的机构 保留程序不变
23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招标代理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2.《河北省建筑条例》
具有工程建设招投标代理资质的机构 保留程序不变
24 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及竣工结算备案 造价咨询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7〕315号) 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 保留程序不变
25 民用建筑节能审核 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 具有图审资质的机构 保留程序不变
2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
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安〔2010〕119号)
4.《石家庄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制度》(石政办函〔2010〕49号 )
具有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 保留程序不变
27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住建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 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 取消指定。申请人可委托有关机构实施,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8 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许可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交通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二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条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
5.《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七条
6.《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
7.《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
8.《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保留程序不变
29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服务性环境监测 环保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九条 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放射性监测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等有关技术单位 纳入审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3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含辐射类)的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保留程序不变
31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服务性环境监测 环保局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保留程序不变
32 排污许可技术服务 1.《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2.《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冀环总〔2015〕274号)第十一条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取消指定。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33 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规划报建地形图测绘 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三条
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 保留程序不变
34 选址论证、交通影响评价、市政基础设施承载能力评价 具有规划、交通、市政相应设计资质的机构 保留程序不变
35 出具规划条件(规划要点) 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测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
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 保留程序不变
36 规划报建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及地形图测绘 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 保留程序不变
37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含临时用地同意) 用地红线图测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 保留程序不变
38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日照分析(高层建筑)、日照分析建筑测量、交通影响评价(重大项目)等方案技术支持性文件。 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
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三条
具有相应规划、建筑、交通设计资质或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 保留程序不变
39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筑类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包括总平面定位图、立面图、剖面图及外立面图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
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
具有相应规划、建筑设计资质的机构 保留程序不变
40 市政类建设工程技术设计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
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
具有相应市政设计资质的机构 保留程序不变
41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日照分析(高层建筑)、交通影响评价(重大项目)等方案技术支持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
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
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
具有相应规划、建筑、交通设计资质或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 保留程序不变
42 新申请宅基地用地红线图测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
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
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
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 保留程序不变


来源:晋州市编办
责任编辑:晋州市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