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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上级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法规,拟订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规定、办法。统一管理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机构编制工作。

(二)拟订全市行政管理体制与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审核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和乡镇的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协调市委、市政府部门和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三)协调市委、市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配置与调整,并协调其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

(四)审核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市委、市政府派出机构、实行市乡双重领导以市管理为主的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核上述部门内设科室、人员编制及科(股)级领导职数的配置;审核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总额;审核乡镇机构编制分类和乡镇党政群机关人员编制总额;受理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及乡镇要求增减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事宜。

(五)审核市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核审批这些部门机关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配置。

(六)贯彻上级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政策、法规;制订全市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审核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任务、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负责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负责事业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重要事项;指导并协调乡镇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七)监督检查各级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报告市编委并上报市委、市政府。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和沧州市编办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