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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再向县(市、区)和开发区下放121项行政权力

发布日期:2016-09-14 信息来源:沧州市编委办

       近日,沧州市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改革继续提速,再次向县(市、区)和三个开发区下放121项市本级行政权力。其中,向县(市、区)下放63项,向渤海新区、经济开发区和高新区下放58项。
       这次下放侧重向经济发展一线倾斜,旨在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县(市、区)和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活力,提高办事效率,为市场主体和基层群众提供便利。此次下放的121项行政权力,均是在广泛征求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和三个开发区三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多次专题会议协商论证,逐部门逐项研究确定的,最后经市法制办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中,包括: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兽药经营许可证、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审批等行政许可权34项,违反水资源管理规定的处罚、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学校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等行政处罚权37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监督检查等行政监督权11项,以及行政征收6项、行政强制4项、行政确认3项、行政裁决1项、日常管理事项3项、其他行政权力22项。这些权力事项分别下放到县(市、区)和渤海新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企业和群众可以就近到当地政府部门办理了。
       此次下放呈现三个特点:一是下放事项最多。这是沧州市政府第四批下放行政权力,截至目前,共下放行政权力296项,其中,向县(市、区)下放124项,向三个开发区下放172项。此次下放的121项行政权力占下放总数的41%。二是释放政策红利。如:市公安局把消防设计审核、消防竣工验收下放到12个县(市);市环保局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下放到各县(市、区);市国土局把临时用地审批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查下放到三个开发区;市安监局把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事项下放到各县(市、区)和渤海新区、经济开发区。三是首次下放处罚权。行政处罚权下移,是沧州市对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有益探索,将有利于解决上级“管得着、看不见”和基层“看得见、管不着”问题,不断改善基层相关领域因没有执法权导致的监管不到位局面。
       市政府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此次下放行政权力的落实工作。放权部门要“放”到位,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承接部门要“接”到位,规范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能;相关部门要督导到位,及时跟踪下放和承接全过程,发现问题随时解决,确保实现精准下放和无缝对接;同时,要宣传到位,将下放权力事项目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媒体向社会公开、广而告之,让广大群众和办事企业熟悉了解情况,不再跑冤枉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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