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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印发《关于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6-10-14 信息来源:沧州市编委办

       日前,沧州市编委办与市卫计委联合印发《关于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推进县、乡、村三级的妇幼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整合工作做出总体部署,标志着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将进入共同提高、协调发展的新阶段。
       该《意见》是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整合之后的又一重要改革任务,是将原分别由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举办的妇幼保健机构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整合,统一服务对象和目标,实现服务资源优化,促进妇幼健康事业和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意见》主要体现了“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强化公益、提高效能”和“县级合、乡增强、村共享”的目标要求,明确通过优化整合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防止保健和临床分离的倾向,确保双加强。一是组建县(市、区)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保留“妇幼保健院”牌子,其人员编制、主要职责等机构编制事宜由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二是组建新的乡镇“卫生院”,加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牌子,接受县级卫生计生局和乡镇政府双重管理。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领导干部由县级卫生计生局征求乡镇党委意见后任用。乡级整合工作的最大亮点就是:新的乡镇卫生院既承担原负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又要承担本辖区内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等方面的任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不变,在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指导下,做好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采集相关信息,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服务。三是保留村卫生室和计划生育服务室,场地资源共享共用。保留村医、计划生育村专干和育龄妇女小组长。计划生育村专干、育龄妇女小组长和村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教育、药具发放、组织动员、优惠政策落实、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等工作。
       《意见》要求,各级各部门精心谋划,尽快梳理和明确服务资源整合的基础条件、主要问题、有效对策和考核问责等,确保2016年9月底前完成整合工作,促进人员、工作、精神状态等方面的提升,产生一加一大于二的正效应,实现“职责整合、机构融合,资源整合、班子融合,队伍整合,感情融合”的目标,推动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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