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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建立健全四项工作机制严格落实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

发布日期:2013-09-10 信息来源:河北机构编制网

今年初,李克强总理提出“本届政府任期内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要求后,邢台市编委办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研究,围绕 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目标,健全制度,创新方法,强化管理,初步形成了一套“决策、运行、调控、监督”环环相扣、协调规范的工作机制,为落实好“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一、强化决策机制,建立“只减不增”坚强保障

实行集中统一领导,是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重要原则,更是落实“只减不增”目标的有力保障。邢台市从健全决策制度入手,进一步明确机构编制管理的基本原则,规范办事程序,强化了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领导。一是明确将机构编制事项列入全市“三重一大”。自2012年以来,连续2次以市委名义出台了《关于促进市级领导班子协调规范运转务实高效工作的若干规定》,将机构编制事项明确列入了“三重一大”事项,并根据机构编制政策法规,详细列出了需由市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机构编制事项,为机构编制部门和机构编制工作树立了权威。二是重新修订完善了《邢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今年上半年,结合机构编制管理实际,重新修订印发了编委工作规则,明确了市编委及其办事机构的职责任务,规范了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明确了市直单位招录、聘用、调配人员申请使用编制的要求、程序和权限,为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提高行政效能提供了制度保障。三是第四次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出台了加强机构编制工作的刚性文件。2012年,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新要求,以市委、市政府文件出台了《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再次完善了实行机构编制集中统一领导的“三个一”原则,确立了从源头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的制度和措施。四是市委、市政府和市编委领导带头严守机构编制纪律。在日常工作中,凡涉及机构编制类的请示报告和规范性文件,一律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市委、市政府再进行研究;未经沟通,在业务部门的讲话中从不涉及机构编制问题。由于市委、市政府、市编委的率先垂范,各级各部门越过机构编制部门向党委、政府打报告,给机构编制部门施加压力的现象逐步得到遏制,有效杜绝了“条条干预”问题发生,切实维护了机构编制纪律的严肃性。

二、完善综合运行机制,凝聚“只减不增”强大合力

为了从源头控制总量,有序、合理使用编制,我市以推行“年度编制使用核准”制度为载体,不断拓展、深化各项管理措施,初步实现了由单一管理向综合调控的转变。一是建立了统一规范的机构编制信息管理平台。在实行多年《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的基础上,将“实名制信息化”作为提升手段,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了统一的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了与省编委办、全市各级各部门的互联互通。经过2年多的不懈努力,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实有人员的信息做到了及时更新、维护,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了可靠依据。二是全面推行了年度编制使用核准制度。为了统筹管理空编使用情况,通过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分析测算了今后五年内市直财政供养人员自然减员数,并结合单位用编需求,按照“留有余地、把握平衡”的原则制定了年度编制使用计划,各单位严格按照计划补充人员,确保了“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有效落实。三是健全了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多次以市委、市政府文件对编制使用程序进行明确和规范,不断强化机构编制部门与组织人事部门、财政部门的协调配合和综合约束机制。目前,已初步形成了编制、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协调联动、共同控制财政供养人员的良性局面——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准使用的编制限额内,组织、人事部门才能增加人员、配备领导,新增人员办理入编手续后,财政部门才能核发工资。四是建立了县级公开招聘用编备案制度。针对县机构编制工作基础薄弱的突出问题,全面推行了县级招聘用编备案制度,规定各县公开招聘人员使用编制,必须经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市编委办备案,未经备案一律不能公开招录,并特别要求备案中必须附上具体招聘单位的编制数及在编人数,凡未具体列明招聘单位机构编制情况的一律不予备案,有效规范了县级编制的管理和使用。

三、创新动态调控机制,探索“只减不增”有效途径

新形势下,机构编制工作的生命力主要体现在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服务性和与时俱进的创新品质上。落实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不能单纯地管“死”,而是要在管住总量的前提下,通过动态调整实现有减有增,真正服务和保障好党委、政府工作大局。近年来,邢台市编委办围绕市委、市政府“还邢台青山绿水、走生态发展之路”的发展战略,找准定位,理清思路,辩证处理好财政供养人员支出与财政支出的关系,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搞好服务。一是编委名义出台了《关于创新工作机制、提高服务水平的意见》。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提出了改进管理方式、创新工作机制、优化配置机构编制资源的11条具体措施,为机构编制动态调整提供了政策保障。二是建立了事业单位空余编制统一管理制度。根据市直事业单位担负的职责任务,将市直财政供养事业单位的空余编制全部收回,由市编委统一管理。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任务加大确需使用编制的,经市编委批准后使用;对职能萎缩、业务不饱满和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事业单位,收回的编制由市编委统一调剂使用。2012年,通过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全市共收回各类事业编制1700多名,重点围绕全市“十大工程”,支持了开发区、文化、卫生、水利、环保等公益性事业单位调整、整合,妥善解决了财政供养人员总量控制与事业发展需要之间的矛盾,为我市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体制机制保障。三是建立了人才引进专项编制制度。在着力控制各单位新增人员的基础上,为了确保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不断档、不缩水,今年,在测算的空编总量内专门预留了25%编制用于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既防止了超编进人问题的发生,有效解决了市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偏低、行政后勤人员比例偏高的问题。

四、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只减不增”刚性落实

监督检查是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是保证“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目标全面落实的有效措施。邢台市通过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管理办法,构建了较为完整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体系。一是加强机构编制预防教育工作。利用党校、公务员、军转干部等培训机会,广泛开展机构编制预防教育,讲解机构编制管理知识,宣传机构编制政策法规。同时,利用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宣传活动。通过机构编制预防教育,不仅使用编单位了解了机构编制政策,更进一步加强了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力度。二是加强机构编制离任审计。研究出台了《机构编制审计办法》,对审计的方式、内容、程序、结果运用等进行了明确,有力促进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法制化进程。通过与纪检、组织、审计部门多次沟通,协调建立了部门联合审计机制,部门共同进驻被审计单位,共同召开动员大会,共同运用审计结果,有效提升了机构编制部门的权威性和影响力。三是畅通机构编制监督渠道。2006年以来,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了机构编制政务公开,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全部按规定悬挂了《机构编制政务公开栏》,扩大了干部职工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知情权,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与此同时,根据中央编办《关于机构编制“12310”举报受理工作的规定》,进一步健全“12310”工作机制,完善了传真、网络邮件等受理制度,做到了24小时接听受理,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答复,为社会各界监督机构编制执行情况提供了快捷方便的平台。

(邢台市编委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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