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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事业单位年度报告书应当提交的材料

发布日期:2009-12-30 信息来源:河北机构编制网

事业单位在报送年度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二) 事业单位年度报告书
(三)上一年度年末的资产负债表(加盖举办单位财务章和事业单位财务章);
(四)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五)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六)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七)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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