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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邮政系统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4月8日)

发布日期:2010-09-17 信息来源:事业单位在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登记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办登记管理机构: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邮政局所属设在地方的事业单位,属于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登记范围。但考虑到邮政系统单位数量较多、分布面广,为方便这些单位申办登记,经商国家邮政局并报中央编办领导批准,特通知如下:

    一、国家邮政局的直属事业单位,均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实施登记管理。

    二、省级以下邮政局所属的事业单位,授权省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实施登记管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办登记管理机构要切实做好授权登记的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遇到问题及时报告。

                                                               2003年4月8日

抄送:国家邮政局人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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