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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日期:2019-11-01 信息来源:省委编办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10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共河北省委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简称省委省直机关工委)为中共河北省委派出机构,统一领导省直机关各部门党的工作,作为省委工作机关,机构规格正厅级。

第三条   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组织、规划、部署省直机关党的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工作规划,并抓好组织实施。

(二)指导省直机关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彻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

(三)指导省直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四)对省直机关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党建责任制、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省委报告。

(五)指导省直机关各级党组织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定期了解各部门党员和群众对领导干部的意见,及时向省委反映各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情况。

(六)配合省委有关部门抓好省直机关各部门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参与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省直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督促检查和指导,了解掌握情况,按规定报送情况报告。

(七)督促指导省直机关各部门机关党委按期换届,审批关于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审批省直机关各部门机关党委和机关纪委领导班子的组成及书记、副书记的任免。

(八)指导各级党组织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等工作。

(九)领导省直机关各部门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十)了解掌握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指导省直机关各级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好政工师职称评定相关工作。

(十一)指导省直机关各级党组织做好党的统一战线工作和人民武装工作。领导省直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工作,指导省直机关各级党组织做好党的群众工作。

(十二)协同有关部门指导、规划、协调、监督省直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有关干部教育培训重点任务。

(十三)协助有关部门协调省直机关各部门做好维护稳定、离退休干部和老龄等工作。

(十四)完成省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省委省直机关工委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委内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办,承担日常秘书事务、文电处理、会议组织、信息综合、文件审核、机要保密、文书档案、行政事务管理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管直属单位财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协调省直机关各部门做好维护稳定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负责省直机关党建情况的调查研究,起草工作规划,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起草省委省直机关工委有关文稿。规划、起草、审核机关党建法规制度。承担省委及省委省直机关工委交办的调研工作。负责河北省机关党的建设研究会日常工作,承担《河北机关党建》编辑出版工作。

(三)组织部(省直机关干部教育办公室)。负责督促指导省直机关各部门机关党委按期换届,承担关于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请示的报批工作,机关党委、机关纪委领导班子组成及书记、副书记任免的报批工作。承担参与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督促检查和指导有关工作。承担有关党的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代表的推选报批工作。承担省直机关干部教育培训的规划指导工作,组织实施有关干部教育培训重点任务。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外事工作。

(四) 宣传部(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省直机关党的宣传思想工作,指导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学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督促检查和指导省直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了解掌握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了解掌握、分析研判干部职工思想动态。指导省直机关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做好政工师职称评定相关工作。

(五)党建督查室。负责统筹协调督查工作,承担对省直机关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党建责任制、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督查工作。承担对省直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和各级党组织落实机关党建重点工作、重要制度情况的督查工作。深入推进省直机关作风建设。

(六)基层组织建设指导部。负责省直机关基层组织建设,提出和制定加强改进工作的意见、制度。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及中直驻冀单位等各类基层党组织分类指导,落实“三会一课"等党内生活制度,提升组织力。研究、指导党员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做好党费管理和党建工作考核。

(七)统战部(武装部)。负责指导省直机关党组织做好统战工作,提出有关工作规划。联系省直机关党外人士,加强思想引导,反映有关情况。承办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推选等工作。做好省直人民武装和国防教育工作。承担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河北机关党建网等平台的运行管理工作。

共青团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省直机关妇女工作委员会)。负责领导省直机关团员、青年和妇女工作,指导各级团组织、妇女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审批各部门机关团组织领导班子组成及书记、副书记任免,审核各部门妇委会选举结果。了解掌握青年、妇女工作情况,反映团员青年和妇女思想动态,做好青年、妇女思想政治工作。选树、表彰优秀青年、妇女典型,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的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协助省直有关部门协调省直机关各部门做好老龄工作。

第五条   设省直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作为省纪委监委派出机构,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监察两项职责,在省纪委监委、省直机关工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职责是:领导省直机关各部门机关纪委的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依照《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审理省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查的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调查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案件;完成省纪委监委、省直机关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省直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内设2个正处级机构:案件审理室、纪检监察室。

第六条   省委省直机关工委机关行政编制6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4名(含省直纪检监察工委副书记2名、省直团工委〈省直妇工委〉书记〈主任〉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处处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纪委副书记1名)。

厅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七条   省委省直机关工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数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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