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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日期:2019-11-01 信息来源:省委编办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10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简称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为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行政机构,机构规格副厅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落实国家、省有关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省粮食流通、省级粮食储备和物资储备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体制改革。

(二)落实国家粮食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定全省粮食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省粮食流通宏观调控,落实国家粮食购销政策,负责粮食、食糖、食盐等物资管理工作,监测省内粮食、食糖、食盐等物资供求变化并预测预警。承担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日常工作。

(三)研究提出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规划、储备品种目录建议,组织实施省级粮食、食糖、食盐和救灾物资等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指导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

(四)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仓储管理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承担省级粮食、食糖、食盐和救灾物资等物资承储企业以及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五)负责省级粮食、食糖、食盐和救灾物资等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拟订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有关储备基础设施和粮食流通设施投资项目。

(六)负责对省级粮食、食糖、食盐和救灾物资等物资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其他部门管理的物资储备进行监督指导。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七)贯彻国家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有关标准、粮食质量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开展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八)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转变职能:

(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减少环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大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改革完善储备体系和运营方式,加强省级储备,指导市县级储备管理。进一步发挥政府储备引导作用,鼓励建立企业储备,推动形成省级储备与市县储备、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互为补充的协同发展格局。

(三)加强市场分析预测和监测预警,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强化动态监控,提高储备防风险能力,增强储备在保障国家安全、稳定社会预期、引导市场方面的作用。

(四)加强监督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着力加强安全生产,根据储备总体发展规划和品种目录及动用指令,监督储备主体做好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确保省级储备物资收得进、储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一)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职责分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拟订省级储备规划和总量计划,报省政府审批。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提出省级储备规划的建议,负责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省级粮食和分管物资储备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按照省政府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实施。

(二)与省应急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省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提出省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预案,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年度计划和动用指令具体组织调出、运送。

(三)与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职责分工。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落实省级储备粮计划,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对承储的省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主体责任。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对企业承储的省级储备粮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字综合及机关安全、保密、信访、督办、政务公开和新闻宣传等工作。

(二)粮食流通处。拟订全省粮油流通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和粮油收支总量平衡计划。落实国家和省粮食购销政策,拟订全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负责粮食收购资格行政审批。指导政策性粮食供应。负责监测省内粮食供求变化并预测预警,承担粮食应急有关工作。牵头负责行业统计,具体负责粮食流通统计和粮食产业经济统计。承担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组织起草粮食流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承担普法教育、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三)粮食储备处。落实粮食储备政策、规章制度。研究提出全省粮食储备体系建设的建议。负责实施省级粮食储备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拟订省级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市县粮食储备工作。承担全省粮食储备统计工作。

(四)物资储备处。研究提出省级物资储备规模、品种目录的建议,负责实施省级食糖、食盐和救灾物资等物资储备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拟订省级物资储备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市县物资储备工作。负责全省物资储备统计工作。

(五)财务审计处。拟订有关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审计监督等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编制部门预决算,负责管理相关资金,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六)安全仓储与科技处。负责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及项目管理。拟订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的仓储管理规范和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国家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有关标准、粮食质量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指导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的科技创新、技术改造。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和粮食、食糖、食盐和救灾物资等物资承储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基础设施建设、仓储和科技统计工作。

(七)执法督查处。对国家粮食流通和储备政策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组织对重大案件查处和督查督办。指导市县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负责对省级储备粮食、食糖、食盐和救灾物资等物资的监督检查,对其他部门管理的物资进行监督指导。承担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七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机关行政编制58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人事处处长1名、离退休干部处处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3名(含机关纪委副书记1名)。

部门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八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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