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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日期:2019-11-01 信息来源:省委编办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10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简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机构规格正厅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按照管理权限拟订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促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促进公平就业,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全省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培训,拟订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按规定负责中专以上毕业生(非师范类)的就业工作。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拟订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和全省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金统筹办法,组织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审核汇总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拟订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政策,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拟订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相关政策,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拟订人才工作有关目标,参与全省人才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管理,承办有关人才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市场化、社会化的人才管理服务体系。负责人事考试工作。负责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推进实施,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制定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相关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冀(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负责全省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工作的综合管理、审核备案、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表彰奖励办法(不含中国共产党党内表彰、公务员奖励),组织指导省直各部门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负责全省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管理,拟订享受待遇的相关政策。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省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全省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一)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实行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一)与省教育厅的有关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教育厅等部门拟订。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省教育厅负责。

(二) 与省外国专家局职责分工。在政策制定上,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外国专家局拟订外国人来冀工作政策。其中A类人员的政策由省外国专家局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拟订,B类和C类人员的政策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外国专家局拟订。在外国人来冀工作许可的组织实施上,A类和B类人员的工作许可由省外国专家局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C类人员的工作许可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重要政务、事务;负责督办工作;负责机关公文审核、文电、机要、保密、档案、值班、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政务信息工作;负责网民互动交流事项处置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处。组织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工作;负责组织重大政策和综合性政策调研;承担重要文稿起草;牵头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工作;负责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改革任务的组织、协调和督办落实;负责新闻发布,负责网络舆情监控、处置应对工作。

(三)法规处。统筹指导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法治建设工作;负责组织起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审查;负责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法律事务和法律顾问工作,指导监督系统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工作。牵头政务服务工作;负责政务公开工作;指导系统窗口服务建设,负责“12333”电话咨询服务;组织推进人社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四)规划财务处。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和执行本部门预决算;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牵头拟订政策性资金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核汇总全省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承担统计、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基建项目、标准化和国际援助贷款项目综合管理。

(五)就业促进处。拟订促进城乡统筹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劳动者平等公平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跨地区有序流动等政策;统筹负责全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特殊群体就业等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就业管理政策,拟订B类和C类人员来冀工作政策,负责C类人员工作许可证的核发;会同财政部门拟订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全省创业担保贷款审查等相关工作。

(六)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拟订人力资源市场、人力

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流动的政策和规划;负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审批、备案和监督管理;拟订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政策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承办省直企事业单位(含中央驻冀单位)工作人员调配;牵头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中省直单位接收毕业生工作;负责省和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和安置,参与拟订干部人才援派及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七)职业能力建设处。拟订全省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组织拟订技能人才的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拟订全省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职业资格管理;承办技师、高级技师及省本级职业资格审核和综合评审;负责省直考评员、鉴定技师考评员的资格认证;制定全省职业技能竞赛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备案和监督管理。

(八)专业技术人员与职称管理处。拟订人才工作有关目标,参与全省人才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管理,承办有关人才工作。拟订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相关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拟订发挥作用、提高待遇的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冀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全省职称工作,制定全省职称改革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拟订全省职称考试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博士后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以及相关专家出国培训、组织休假。

(九)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登记管理、岗位设置、竞争上岗、考核奖惩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备案事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管理办法,负责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的核准或备案,指导监督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工作。

(十)农民工工作处。拟订全省农民工管理服务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综合协调农民工培训;指导全省发展农民工劳务经济;承办省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劳动关系处。拟订全省企业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用工备案制度和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拟订清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和支付保障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及其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组织拟订地方劳动标准;拟订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增长指导线,发布工资指导价位。

(十二)工资福利处。参与拟订机关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负责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津贴补贴、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受奖励、处分、处罚后和疾病等停工期间工资待遇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待遇调整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配合有关部门完善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和工资协调联动机制;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省直部分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基金手册管理;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在职人员工龄计算、工作年限认定工作;受委托负责中央驻冀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审核管理、工作年限认定工作。

(十三)养老保险处。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政策;拟订基金管理办法和预测预警制度;负责机关事业和企业养老保险基金调剂计划和中央、省财政基金分配复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拟订全省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省属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和监督管理;负责全省特殊工种认定和管理;负责全省企—11—业提前退休核准、省本级机关事业退侏待遇条件确认、省本级企业正常退休条件核准。

(十四)失业保险处。拟订失业保险政策、标准和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失业监测和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政策;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负责审核省属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拟订失业管理办法,指导建立失业登记制度,承担失业统计。

(十五)工伤保险处。拟订全省工伤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工伤认定和工伤预防政策、行业差别费率办法、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政策及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协议工伤服务机构的资格标准;拟订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拟订劳动能力鉴定办法、鉴定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六)农村社会保险处。拟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划、标准;拟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拟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缴费档次和政府补贴等调整方案;拟订征地方案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七)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拟订全省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补充保险、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和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政策;拟订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依法监管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负责全省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参与拟订全省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十八)调解仲裁与信访工作处。拟订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全省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指导全省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体系建设;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负责厅信访和维稳工作,指导系统信访工作。

(十九)劳动保障监察局。拟订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地方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制定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依法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其他监督检查。

(二十)省表彰奖励办公室。负责全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研究处理与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相关的其他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政府表彰奖励办法,指导协调以省政府名义的表彰奖励工作,审核以省政府名义实施的表彰奖励活动。负责全省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管理,拟订享受待遇的相关政策。

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编制管理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表彰奖励工作;承办全省技工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党群工作;负责厅机关纪委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七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机关编制171名(行政编制158名、锁定事业编制1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处处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9名(含机关纪委副书记1名)。

厅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八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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