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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日期:2019-11-01 信息来源:省委编办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10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机构规格正厅级,保留河北省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省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起草全省市场监督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省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全省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全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组织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全省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全省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省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全省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全省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全省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承担省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


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全省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健全食品安全地方党政同责和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和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河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组织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全省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组织制定省级地方标准,承担省级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批准发布工作。依法批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市级地方标准。宣传贯彻强制性、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市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国际、区域合作和参与制定、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全省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和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协调全省认证认可工作。组织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五)负责推进全省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拟订加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拟订和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政策和制度。

(十六)负责保护知识产权。拟订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相关政府规章草案及政策并监督实施。按照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指导各市开展相关工作。协调京津冀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工作。

(十七)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拟订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的政策,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制定实施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

(十八)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便企利民、互联互通的全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指导辖区专利信息服务工作。

(十九)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代办工作任务。负责知识产权的初审注册登记。组织实施原产地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

(二十)负责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负责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承担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工作。

(二十一)管理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十二)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转变职能:

(一)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省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组织实施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国内提高省内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省建设。

(二)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草,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大幅压减,促进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国家进一步放宽知识产权服务业准入相关政策,扩大专利代理领域开放,大力培育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改善服务质量。

(三)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加强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规范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根据河北实际,按照依法合规的原则,将适合属地管理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管理职责,逐步依法下放至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五)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加快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六)促进京津冀知识产权协同发展。强化京津冀执法协作,促进京津冀一体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推进京津冀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促进京津知识产权在河北转化。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促进京津优质知识产权服务资源向河北转移。

第五条有关职责分工:

(一)与省公安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省公安厅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二)与省农业农村厅的有关职责分工。

1.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

2.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3. 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定、实施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并及时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有关信息。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开展进一步调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与石家庄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

1. 两部门要建立机制,避免对各类进出口商品和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重复处罚,减轻企业负担。

2. 石家庄海关负责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石家庄海关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 两部门要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石家庄海关在口岸检验监管中发现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产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石家庄海关通报,由石家庄海关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五)与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及检查和处罚。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六)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是省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食盐专营工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限的涉嫌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两部门通过政务信息系统等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制度。

(七)与省版权局的职责分工。有关著作权管理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版权管理职能的规定分工执行。

第六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提案、信访、政务公开、督查督办、信息化等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综合规划与对外合作处。拟订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等方面深化改革工作。承担市场监督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承办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蛆织开展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等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有关合作协定、协议、议定书的签署和执行工作。承担并指导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工作。

(三)法规处。承担组织起草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有关法规草案和规章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依法规范执法程序、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人员资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四)执法稽查局。拟订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承担组织查办、督查督办有全省性影响或跨区域的大案要案工作。指导市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承担省打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登记注册处。拟订全省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措施办法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和办理核准企业名称工作;承担指导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

(六)信用监督管理处。拟订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七)反垄断局。拟订全省反垄断的措施办法,组织实施反垄断执法工作,承担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依法组织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案件;依法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

(八)价格监督检查局。组织指导全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拟订全省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政策措施和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全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全省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监管价格收费行为,推行价格、收费公示制度,建立健全价格社会监督和举报制度。

(九)反不正当竞争局(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拟订全省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直销市场监管、禁止传销的政策措施和具体办法。组织指导查处全省不正当竞争行为,负责市场不正当竞争状况的调研和动态分析等工作。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以及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承担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网络交易和合同监督管理处。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依法指导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参与组织协调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十一)广告监督管理处。拟订全省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广告监督管理措施办法的制订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组织指导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监测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处。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消费环境建设。组织指导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指导调解消费纠纷工作。指导省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十三)质量发展局。拟订推进质量强省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全省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提出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措施。组织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承担省质量强省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拟订全省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十五)食品安全协调处。拟订推进国家、省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督促省有关部门和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承担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六)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组织查处全省相关重大违法行为。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十七)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分析掌握流通和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全省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指导食品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组织查处全省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八)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处。拟订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动协作工作机制,指导协调省内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指导学校、幼托机构、医院、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以及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车站、民航机场、码头等人员流量较大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形势,贯彻落实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特殊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组织查处全省相关重大违法行为。指导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二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拟订全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

(二十一)食盐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承担食盐生产、经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指导食盐生产、经营单位健全食盐安全可追溯体系。拟订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指导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组织查处省内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二十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实施安全监察、监督,组织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二十三)计量处。承担全省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全省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省级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建立及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全省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二十四)标准技术管理处。拟订全省标准化战略、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省级地方标准和对标采标相关工作。协助组织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重大违法行为。承担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工作。承担省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五)标准创新管理处。承担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和组织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相关工作,推动创新技术转化为标准。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承担全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蛆织参与国际、国家、区域标准化活动,创新标准管理模式。

(二十六)认证监督管理处。组织实施国家认证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家认证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对各类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协助查处认证违法行为。

(二十七)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组织实施国家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全省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规划指导全省检验检测行业发展。组织对全省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协助查处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二十八)知识产权保护处。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及保护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特殊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官方标志相关保护工作。承担对商标、专利等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纠纷调处工作,指导维权援助工作。

(二十九)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拟订和实施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政策措施。承担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拟订规范知识产权交易的政策措施、办法。拟订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负责专利申请资助、评奖等工作。

(三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处。组织实施全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承担知识产权信息加工标准实施相关工作。承担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相关工作。承担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工作。

(三十一)知识产权管理处(知识产权代办处)。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工作。组织实施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审查政策和授权确权判断标准。组织驰名商标推荐。办理商标专利质押登记和转让许可备案管理等有关工作。承担专利申请文件的受理,专利费用减缓请求的审批,专利优先审查推荐。负责对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京津冀知识产权合作任务。承担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十二)新闻宣传处。拟订全省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

(三十三)科技和财务处。拟订实施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提出全省质量基础设施等科技需求,承担科研管理、技术引进、成果应用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各类资金和制装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装备配备工作。

(三十四)人事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和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七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编制402名(行政编制309名、锁定事业编制9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45名(含食品安全总监1名、总工程师1名、市场稽查专员7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处处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92名(含机关纪委副书记1名)。

厅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八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8年12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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