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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贯彻《解释》 不断创新监督检查工作

发布日期:2009-12-22 信息来源:河北机构编制网

 中国机构网7月3日讯  6月30日,全国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会议在辽宁沈阳召开。会议指出,学习贯彻中央纪委《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下一阶段全国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中央编办监督检查司司长于宁同志发表讲话。现将于宁同志在全国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刊登如下。

    认真学习贯彻《解释》 不断创新监督检查工作

    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机构编制管理

提供保证和服务

    ——于宁同志在全国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09年6月30日 沈阳)

    同志们:

    经中央编办领导同意,我们今天在这里召开工作会议。这次会议是在《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颁布实施的背景下召开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落实全国编办主任会议精神,回顾2008年以来的工作,部署下一步的工作,认真学习贯彻《解释》,创新监督检查工作,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提供保证和服务。辽宁省领导对这次会议非常重视,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许卫国同志在百忙中亲临会议并致辞。中纪委对这次会议也给予了支持,法规室副局级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赵向军同志出席会议并作辅导报告。中央编办领导对这次会议十分重视,刚才吴知论副主任作了重要讲话,对监督检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要认真领会贯彻,把监督检查工作做得更好。下面,我谈几点意见。

    一、2008年以来的工作回顾

    去年以来,按照中央部署,中央编办和各地编办深入开展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通过学习实践活动,我们把学习实践活动的成果转化为推动监督检查工作的精神动力,在各项工作上又取得了新的成绩。

    (一)推动机构编制决策的贯彻落实

    2008年,经中央编委领导批准,中央编办下发通知对乡镇进行了督查。东明同志批示说,监督检查司在较短时间内深入十二省区、四十多个县、七十多个乡镇,进行实地调查,了解了大量第一手资料、情况,做了大量工作,应予肯定。从这次抽查和地方自查的情况看,从2005年到现在,经过4年来的持续督查,各地对“只减不增”重要性的认识显著提高,各项严控措施在大部分地区得到了落实,七成以上地区乡镇人员无序增长的态势得到了遏制,一半以上的省区市乡镇人员数量稳中有降,总体实现了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十一五”期间只减不增的阶段性目标。对于督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安徽、河南等地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进行了纠正,辽宁还以省编委名义下发了通报,并狠抓跟踪落实,取得了较好成效。有关督查成果已被吸收到今年初下发的《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之中。

    各地围绕党委、政府和编委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决策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督查活动。如天津、河北、浙江、江西、重庆等地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开展了督促检查;四川对贯彻落实《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消化党政机关超编人员等情况进行了综合督查;浙江省编办会同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委组织部、人事厅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全省机构编制管理情况进行了督查;西藏自治区对中央下达的政法专项编制落实情况进行了督促检查,都较好地推进了机构编制决策的落实,受到了地方党委、政府和编委领导的肯定。

    (二)扎实做好“12310”举报受理和专项查办工作

    2008年以来,中央编办“12310”举报电话共接听电话和受理传真、邮件4581个。对于情节比较严重、举报线索比较清楚的案件,我们都进行了实地核查,受到了办领导的肯定。对于典型案例,我们通过新闻媒体进行了适当宣传,如在《人民日报》等媒体公开报道了河南叶县司法系统超编进人案件,引起了社会热烈反响,有网民专门写了《中央编办下“重手”,严查超编进人的警示意义》,称“12310”举报电话是机构编制工作的一双锐眼。为了指导各地用好“12310”举报电话,我们对各地“12310”举报电话使用情况进行了暗访,在《机构编制工作动态》上刊登抽检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发出整改通知,并利用业务培训的机会进行了专门交流讨论,有力推动了这项工作。大多数地方也加大举报受理和专项查办力度。如河北、吉林、江苏、山东、湖北、重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别对编制管理混乱、违规设立机构、“条条干预”等问题进行了查办,严肃了机构编制纪律。

    (三)积极探索创建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评估机制

    根据十七届二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办国办[2007]2号文件精神,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我们积极探索创建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评估机制。去年上半年,通过协商确定江苏省、重庆市和厦门市、青岛市4家编办作为试点单位。去年6月份举办了“全国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培训班”,邀请全国省级、副省级编办分管主任出席会议,就评估作了专题辅导,进一步提高了大家的认识,为创立评估机制奠定了良好基础。去年11月又举办了“全国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处长培训班”,对创建评估机制进行了交流和辅导。从目前情况看,4个地方的试点工作正在积极推进,其中江苏省编办已经指导南通市制定出一整套实施方案和评估指标体系,并对南通市政府的十几个工作部门进行了评估,在强化机构编制意识、推动部门转变职能、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了学习、交流南通市的经验做法,推动试点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中央编办和江苏省编办于4月24日在南通市召开了“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评估”试点工作现场会,知论和地方党政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知论同志对南通市的做法给予了高度赞扬,要求各级编办今后要探索借鉴评估的办法,对机构改革后各部门“三定”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逐步将评估运用到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此外,北京、内蒙古、黑龙江、安徽、湖北、海南等地结合实际,主动对评估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效果。

    (四)探索建立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预防机制

    去年以来,针对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预防的问题,我们认真总结一些地区开展的机构编制责任审计、将机构编制管理情况纳入机关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考核内容、将机构编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纳入党校和行政学院干部培训范围等经验,借鉴纪检部门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做法,在大量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建立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预防机制的意见”讨论稿,并征求了中纪委法规室和各省区市、副省级市编办分管主任、监督检查处长的意见,得到了大家的赞同和支持。今年5月,我们提交中央编办主任会议审议,办领导对这个意见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文件总体不错,条理清楚、虚实结合、比较精炼,要求我们进一步论证后适时出手。

    建立集教育、制度、监督为一体的预防机制是一项复杂工程,特别需要依靠方方面面的力量,为此我们不断完善监督检查工作力量整合机制。在巩固与纪检、组织、财政等部门协作机制的基础上,注重加强与办内相关司局、与地方编办、与新闻单位的协作,形成了互动机制。各地在建立预防机制方面也取得了一些经验。如内蒙古自治区编办与组织部、人事厅、党校协商,已将机构编制政策法规纳入了区党校和行政学院教学计划,巴彦卓尔市委书记和市长还联名致信所属旗县(区)书记和旗县(区)长,在树立机构编制意识、遵守机构编制纪律和强化责任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黑龙江省编办通过建立机构编制审批文件备案制度、开发机构编制网络管理软件、实行机构编制考核评估,初步构建了全方位监管体系;青岛市编办协调市委目标考核办,将机构编制工作纳入对区市“政治建设”考核的内容。

    (五)努力开展理论研究、督查调研和宣传工作

    我们按照办领导的要求,在征求大家意见基础上,研究形成了监督检查工作五年规划,用来指导今后几年的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年度调研计划,完成了督查调研报告20余篇,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引起了领导的重视。我们还对历年来形成的调研报告进行了收集整理,编撰了《调研报告、案例分析、专项查办资料汇编》;继续组织全司同志撰写《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教材。我们注重宣传理论研究和督查调研成果,先后在人民日报、新华社动态清样、人民网等媒体刊登了100多篇稿件;与《机构编制动态》编辑部研究提出了年度宣传工作要点,组织编辑专刊3期、专栏稿件40余篇,突出介绍各地在监督检查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各地在督查调研方面也取得了成效,如湖北省编办采取上下结合、横向联合等方式开展调研,并将9篇优秀调研报告编印成册。

    (六)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队伍建设

    为加强对下指导,我们建立了对口联系制度,定期与各省区市、副省级市编办监督检查处进行联系和沟通,及时了解各地工作动态,指导各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我们根据大家的建议,针对队伍较新的特点,强化了监督检查业务培训,分别在青海、北京举办了两次业务培训班,吸收了部分县级编办的同志参加,受到了大家的普遍欢迎。浙江、山东、海南、四川、陕西、甘肃、西安等地也结合本地实际,举办了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业务培训班,在提升队伍素质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另外,我们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东明同志对此批示说,此项工作做的比较深入、细致,原则、尺度把握也比较好。望继续认真负责地做好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我这里要感谢各地编办的大力支持,由于你们的积极配合,使上访群众的矛盾得到及时化解,基本没有发生在我办缠访、闹事的现象。

    我们一年多来的努力和工作成效,受到中央编委和中央编办领导的充分肯定。2008年11月3日,在我办《关于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汇报》上,家宝总理批示,对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很必要,这项工作做得好。马凯同志批示,严格机构编制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十分必要,同意所提四项工作安排。东明同志批示,我们要认真贯彻总理和马凯同志的批示,把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做得更好。这些重要批示,体现了领导对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高度重视,也是对全国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人员的鼓励和鞭策。

    二、下一步工作部署

    东明同志在全国编办主任会议的讲话中强调指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是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维护机构编制管理权威性有效性的重要保障。这一重要判断,是在全面分析和深刻总结监督检查工作规律的基础上做出的,进一步明确了监督检查工作的定位和作用,对我们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指明了方向。我们各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机构,必须把认识和行动统一到东明同志的要求上来,进一步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组织和动员全体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全力以赴地做好各项工作。

    分析今后一段时期的形势,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可谓是机遇和挑战并存,但机遇大于挑战。一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需要提供强有力的纪律保证,这为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了广阔舞台;二是领导对监督检查工作更加重视,为监督检查工作创造了良好条件,如今年3-5月,中央编委领导在听取中央编办工作汇报后,对监督检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三是省级编办的体制基本理顺,为监督检查工作扫清了体制障碍。四是《解释》的颁布实施,为我们提供了“尚方宝剑”。我们应当坚定信心,抓住机遇,砥砺勇气,勇担责任,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大力拓展监督检查职责,该成立机构的要成立机构,该开展工作的要开展起来,在既有成绩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把监督检查工作做得更好更实。

    根据中央编委、中央编办领导去年在《关于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汇报》上的批示精神以及今年以来的指示精神,下一步监督检查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全国编办主任会议精神,围绕机构编制工作大局和中心任务,进一步解放思想,锐意开拓创新,狠抓工作落实,提高工作水平,推动监督检查工作迈上新的台阶,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管好管住机构编制提供坚实的保证和服务。按照这一要求,除了要抓好《解释》的学习贯彻外,还要重点抓好以下五项工作:

    (一)继续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从整体上谋划和完善监督检查工作的“大思路”

    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统筹兼顾要求我们善于统筹全局、兼顾各方。实践证明,只有明确工作思路,才能真正有效地实现统筹全局、兼顾各方的目的,才能做到方向明确、心中有数,各项工作才能紧紧围绕中心,有序、有效地开展起来。去年,我们研究制定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2008-2012年规划》,其基本思路受到中央编办领导的肯定。在此基础上,我们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经过几次征求意见,得到了大家的初步认可。但对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还有许多需要修改完善的地方,距离一个好的思路还有一定距离。办领导要求我们继续修改完善,从整体上提出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思路和措施。下一步,我们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关于深化行政管理管理体制的意见》精神,继续总结近年来监督检查工作的经验,力求把握监督检查工作的阶段性特征,努力提出清晰的监督检查工作“大思路”。在认真执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2008-2012年规划》的同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进行相应修订。继续修改完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争取年内以中央编办名义印发各地,用于指导今后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紧紧围绕政府机构改革,统筹开展各项决策督查

    从去年开始的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国务院机构改革、地方政府机构改革,还包括乡镇机构改革。围绕政府机构改革开展督促检查,必须全面把握,协调推进,重点突出。

    一是会同中央编办有关司对已印发的国务院部门“三定”规定落实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评估。二是围绕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两个不得突破”的规定适时开展督促检查。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这次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一项主要任务是“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即“要严格控制机构数量,中央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限额不得突破。对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编制总额不得突破”。概括起来,就是我们所说的“两个不得突破”。中央编委、中央编办领导多次强调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两个不得突破。我们计划今年下半年,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对此进行督促检查。三是持续加强对各地严格控制乡镇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的督促检查。《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09]4号)明确要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鉴于“乡镇机构改革以省级党委、政府领导为主”,我们考虑今后对乡镇的督查以各地自查为主,中央编办将会同国务院农综办等部门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进行督查。四是对有关体制改革、调整落实工作,以及清理长期不运行事业单位等工作进行督查。

    (三)继续推进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评估机制的创建,促进机构编制管理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东明同志在全国编办主任会议上强调,要管好管住机构编制。我们认为,对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评估是管好管住机构编制、突破传统管理模式、屏除“只审批,不监管”垢弊、提升管理水平、实现精细化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它是机构编制管理上的一次革命。我们要克难攻坚,坚定不移地把这项工作开展下去,要务必取得成效!为了进一步提高大家的认识,我在这里简要向大家介绍一下我们的一些粗浅认识,供大家参考。

    我们所讲的评估是对决策做出后实施管理控制的行为,也就是一种监督检查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将评估条款安排在监督检查一章中,国务院明确政府绩效评估工作由监察部牵头,都是有其深意的。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评估,是政府绩效评估的子系统。评估对象是政府及其部门。评估的依据应该各级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三定”规定。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立法思想看,评估有两个目标,首先是检查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三定”规定执行了没有。其次是检验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三定”规定的科学性,将评估结果作为再调整的参考依据。评估主体主要有外部和内部两大类,视情况可引入第三方。从目前看,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评估主体应当是机构编制部门,这样做有利于推广,也符合地方条例二十四条的立法精神。评估理论认为,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是评估的核心,这也是各地在试点和探索中普遍遇到的难题。我们认为,追求完善并不是错,但不能脱离实际,大家在评估指标体系上不一定要下太多功夫,可以先把活拾起来,然后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完善。

    各地在评估试点和探索过程中,要解放思想,不能照搬国外、食洋不化,把外来的那一套理论和做法直接运用到我们的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能做什么就做什么,什么管用就做什么,不要贪大求全、想一口气吃成个大胖子;要讲究方法,评估时重点了解知情部门和人员的看法,谁最了解情况,谁说话最客观,谁的权重就大些;要在时间上、步骤上、指标上都力求简洁。我们将通过指导、督促、培训、交流等方式,加快江苏、重庆、厦门、青岛等地试点工作,争取年内都开展具体实践。同时,鼓励北京、内蒙古、黑龙江、安徽、湖北、海南等地积极探索建立评估机制。积极争取监察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今年年底,对试点成熟地方进行初步验收。明年酌情扩大试点范围,争取在2012年在全国推广实施,并印发“关于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评估办法”。

    (四)继续建立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预防教育机制

    东明同志在全国编办主任会议上提出,要进一步创新监督检查思路,关口前移,惩防并举,更加注重预防。这是中央编办在新形势下提出的新的要求,这也是是机构编制部门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科学发展的重要体现。我们之前和现在所做的工作,实际上也是预防教育的一部分。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办领导的要求,继续修改完善《关于建立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预防机制的意见》,在条件成熟后印发各地。

    (五)积极构建“大督查”格局,有效整合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资源

    现代监督的最大特点之一是多重监督。如组织部门对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行为有监督权;纪检监察部门对各种机构编制违纪行为有监督权;就是编办各业务机构也从不同的侧面履行着一定的监督检查职责。这种各有侧重的分权设计,好处是监督检查的职责存在于各个环节、无处不在,弊端是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力量分散、合力不强,特别是容易产生“都管又都不管”的混乱局面。这就需要采取两个措施来克服:一是在多重监督中明确主次之分,明确一个主导力量。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中,机构编制部门毫无疑问是主力军。二是建立齐抓共管、协作配合的“大督查”格局,有效整合监督检查资源,发挥监督检查的威力。我们现在的监督检查资源可以分为内部资源和外部资源两大块。内部资源整合得较好,今后要继续加强各级编办的纵向协作配合关系,主动与办内业务机构加强沟通和协调配合,如我们与电子政务中心合作,建立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网络工作平台,作为今后业务培训、相互交流探讨的新渠道,请大家予以关注。外部资源方面,我们已经整合进来的有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今后要继续完善与他们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方面协调配合的长效机制。对于还没有整合或者完全整合进行的资源,要进一步加以整合,如主动与组织、审计等部门加强沟通和交流,积极配合组织部门下发“关于严格控制地方各级党领导班子及其工作部门副职配备的通知”,从人大、政协、新闻媒体、社会团体中聘请社会监督员。

    三、认真学习贯彻《解释》,推动工作扎实前进

    今年6月17日,中纪委颁布实施了《解释》。这充分体现了中央纪委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高度重视,对于规范约束党员干部的机构编制管理行为,敦促党员干部履行机构编制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构编制工作,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有效性,推进机构编制工作科学化、规范法、法制化有着重要的意义。《解释》的颁布实施是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中的一座新的里程牌。这次会议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认真学习贯彻《解释》。知论同志刚才已经作了指示,中纪委赵向军同志还要给我们作专题辅导。我在这里谈几点学习认识。

    (一)充分认识《解释》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文件和法规,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管好管住机构编制提供了重要的体制机制保障,机构编制工作不断得到加强。但是,一些地区和部门仍存在不少机构编制违纪行为,影响了政府全面正确履行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社会发展,对此社会有不少反映,群众也有意见。这些违纪行为的产生,有社会就业压力大、违纪群众复杂等方面的因素,但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责任追究措施不够完善。

    对于机构编制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行为,中纪委非常重视。在他们的大力支持下,2005年下半年,中央编办会同监察部等部门对控制乡镇机构编制进行了联合督查;2007年2月中央编办和监察部又联合颁布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对于维护机构编制纪律、查处违法违纪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在此基础上,我们配合中纪委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就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规范性解释。《解释》与之前颁布的机构编制法规、规范性文件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比较完善的机构编制责任追究机制。从机构编制工作角度看,《解释》的颁布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各级编办监督检查机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这次在全党开展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一个很重要的目标要求,就是努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当前一些地区和部门仍存在不少机构编制违纪行为,如超限额设置机构、超编制配备人员、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超越权限审批机构编制、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等。由于缺乏依据和有力的措施,对这些行为的监督检查存在不够有力的问题。这是我们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查找出来的一个主要问题和难题。这个问题的解决不仅仅需要编办自身的努力,还需要纪检监察部门的支持和协作,因为对党员干部进行责任追究的职权在纪检部门。《解释》的颁布可以有效破解这个难题,将有利于各级编办监督检查机构更好地实践科学发展观。

    二是有利于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供纪律保证。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十七届二中全会提出要坚定不移地把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推向前进,到202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纪律是重要保证。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强调,要“认真执行政府组织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严格控制编制,严禁超编进人”,“严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解释》紧紧围绕《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对影响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违纪行为作出了针对性规定,为确保实现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提供了重要的纪律保证。

    三是有利于管好管住机构编制。机构编制管理是机构编制部门的常规性、基础性工作,其精髓可以概括为两句话四个字,即“管好”和“管住”。管住就是管住机构编制的总量,管好就是对机构编制进行动态调整。在管好与管住二者的关系上,管住是前提和基础,只有管住了才能谈得到上管好。要真正做到管住,就必须严格把关,严格地、动态地控制机构编制,这就需要严肃机构编制纪律。《解释》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涉及机构编制违纪问题的处理依据加以细化和明确,有利于强化党员在机构编制管理上的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从而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如何学习贯彻《解释》

    《解释》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颁布以来党的最高纪律检查机关针对机构编制工作所颁布的第一个系统的解释性规定,也是机构编制工作中第一部旨在严肃党纪的党内法规,内涵丰富,意义重大。我们一定要抓好《解释》的学习贯彻工作。

    第一,要认真学习宣传《解释》。知论同志关于编办如何贯彻落实“解释”的指示、赵向军同志的专题辅导,以及中纪委的有关新闻宣传报道都是我们今后学习“解释”的重要资料,希望大家认真学习领会。同时,希望各级编办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要以《解释》颁布为契机,通过媒体报道、开辟网站专栏等多种形式加大机构编制纪律的宣传力度,让社会各个方面都了解《解释》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特别是促使各级党员干部提高机构编制意识,自觉约束自身的机构编制工作行为,自觉防范和纠正机构编制违纪现象。

    第二,要全面掌握《解释》的内容。《解释》立足于解决当前机构编制管理领域比较突出的违纪问题,兼顾了全面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归纳概括了几种比较突出的机构编制违纪行为,并逐一明确了应当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具体条款。如针对超限额设置机构、擅自变更机构性质、职责等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7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又如,针对各地反映较多的经集体研究决定导致机构编制违纪行为发生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8条的相关规定,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可以说,实际发生的各种机构编制违纪行为,基本上都能在《解释》中找到相应条款加以处理。由于《解释》是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基本法规,只能采取概括的立法体例,为帮助大家加深理解,我们将配合中纪委编写释义,对每一条款进行细化,以便在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和执行。我们还要举办各种培训班,加深大家的理解和认识。从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同志,应全面掌握这些内容。

    第三,要积极发挥“12310”举报电话在贯彻落实《解释》方面的作用。各级编办在贯彻落实《解释》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好“12310”举报电话,对举报事项要认真办理,特别是对实名举报的事项要做到“件件要落实,事事有回音”,并通过媒体公开报道典型案例。

    第四,要配合纪检部门严肃查处机构编制违纪案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对于违反《解释》规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责任人,由纪检部门负责调查并给予党纪处分。为了确保机构编制违纪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机构编制部门在发现违纪案件后,认为责任人涉嫌违犯党纪的,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移送纪检部门调查处理;对于纪检部门在办理违纪案件过程中,需要机构编制部门提供材料等帮助的,机构编制部门应积极配合,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紧紧围绕保持经济稳定较快发展这一大局,根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正在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统筹推进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乡镇机构改革和有关体制调整。从以往经验看,这个时期往往是机构编制违纪问题的易发期、高发期。为此,去年3月,中纪委、中央编办、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严明纪律切实保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中纪发[2008]6号),严明改革期间的政治纪律和机构编制工作纪律,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对有关改革规定和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违纪违法的要坚决查处,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我们要以《解释》颁布实施为契机,认真履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职责,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机构改革和体制调整期间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进行查处,确保各项改革任务的顺利完成。

    同志们,2008年和2009年是中央政府机构和地方政府机构的改革之年。推进改革落实,巩固改革成效,都需要督促和检查。因此,今后的监督检查工作任务很重。我们要始终坚持科学发展,着力开拓创新,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推动机构编制工作迈上新台阶而努力工作。希望同志们积极进取,奋发有为,不断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进一步开创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新局面,以优异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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