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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推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核准制度

发布日期:2011-03-22 信息来源:河北机构编制网

为贯彻落实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规范编制使用,解决超编进人问题,降低行政成本,近日,石家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通知,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推行编制使用核准制度。

通知指出,编制使用核准要坚持三条原则:一是严格管理,控制总量。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总额内,从严从紧、实事求是核准编制使用。二是动态管理,优化结构。根据机关事业单位职责任务和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建立编制使用调剂机制,优化结构、有增有减,确保重点工作及高层次人才引进等用编需求。三是核编到人,实名管理。编制使用必须落实到具体人员,一人一编,实名管理。

通知要求,机关事业单位进人使用编制,须填报《编制使用申报表》,对使用编制的类别、数量及用编理由做出说明,市编办核发《编制使用通知单》后,再到有关部门申办录用、聘用、调动、安置等进人手续。单位进人后持进人手续和《机构编制管理证》到市编办办理入编手续。新进人员入编后,凭市编办核发的《人员入编核准卡》等手续到组织、人社、财政部门办理核定工资、核拨经费和社会保险等手续。市编办采取集中与日常相结合的方式受理部门用编申报。机关事业单位面向社会统一考录公务员、招聘工作人员用编申报一般集中受理;日常进人用编申报随时受理。核准使用的编制数额一年内有效。

通知强调,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编制使用核准的各项要求,严格按照“空编先核准后补充,满编先出后进,超编只出不进”的原则使用编制,确保按编进人。市编办要按照“从严控编,便捷高效”的原则规范管理,并根据各单位编制使用情况,合理调剂编制余缺,对职能调整或长期空编不使用的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调整或核减。同时要建立机构编制、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协调配合和约束机制,对未经编制使用核准进入的人员,机构编制部门一律不予列编和实名制登记,组织、人社等部门不予办理进人、核定工资和社会保险等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编制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超编进人等违规违纪问题依照中央编办、监察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以及中纪委《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政策法规严肃处理。

                                         (石家庄市编办监督检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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