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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编委办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5-04-20 信息来源:综合处

 

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办督促检查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河北省党委系统督促检查工作条例(试行)》和《河北省党委系统督查部门工作细则》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督促检查的主体是办领导班子,综合处根据领导授权开展督促检查工作。督促检查工作紧紧围绕中心工作,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提高效能,保障各项工作规范有序落实。

第三条  督促检查工作的职责

(一)主任对全办督促检查工作负总责,副主任分别对分管处室的督促检查工作负责。

(二)综合处负责有关督查事项的分解立项、跟踪督查、综合反馈工作。各处(局、中心)主要负责同志负责督促检查事项的承办和落实。

(三)党务工作的督促检查由机关党委负责。

第四条  督促检查工作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办,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及上级领导重要讲话的贯彻落实。

(二)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省编委会议定的重要事项的落实。

(三)省委、省政府分别下达我办的责任目标、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

(四)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领导批转我办承办事项的落实。

(五)主任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工作部署和办领导批办事项的落实。

(六)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处理情况。

(七)领导批办的设计市县编办的有关事项的落实。

第五条  督促检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立项登记。对上级重要决策、工作布置、主任办公会确定的任务和领导批办事项进行分解立项,并逐项登记,提出拟办意见。

(二)交办。根据领导批示明确承办处(局、中心)、办理要求和办结时限,及时向有关处(局、中心)或单位交办。

(三)催办。督促检查工作采取分别督促或集中调度等形式,及时催要办理结果。对承办处(局、中心)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反馈。不能按期办结的,承办处(局、中心)要向办领导说明原因。

(四)反馈。承办处(局、中心)完成交办事项后,应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综合处,综合处要认真审核,对不符合办理要求的,交由承办处(局、中心)补充办理。

第六条  督促检查工作必须注重协调配合,提高效率。对于两个以上处(局、中心)共同承办的事项应明确牵头处(局、中心),防止推诿扯皮;对承办过程中需要协调的事项应及时协调。对于紧急事项要立交立督,确保及时完成。

第七条  督促检查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努力熟悉业务,掌握工作情况,真督查、擅督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对督查工作不认真、不到位,反馈不及时,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额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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