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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编委办关于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速提质提效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5-04-20 信息来源:综合处

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速提质提效的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好省委关于提速提质提效专项行动要求,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加强机关自身建设,促进服务型、效能型政府建设,落实“打造‘五型’机关,争创‘两个一流’”要求,根据我办实际,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坚决反对官僚主义,努力转变工作作风,克服办事拖拉、工作被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和服务没耐心、不热情的问题,牢固树立超前服务、主动服务、自觉服务、热情服务的意识,真正做到围绕大局主动作为、围绕服务诚信作为、围绕窗口规范作为、围绕效率积极作为。

第三条  加强政治理论和政策业务知识的学习,认真落实全员调研工作,提升全员能力素质,工作中做到精心、精细、精准、精确,确保各项工作高质量、高标准完成。

第四条  机关实行首问负责制。机关全体同志,凡第一个接触来人或电话咨询的为首问人,都必须负责进行接洽、解释或认真做好记录。

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内的,首问人应当及时认真负责办理完结。

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处(局、中心)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在简要询问有关情况后,将当事人引领至或将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转达到处(局、中心)相关同志办理。

属于非首问责任人所在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在简要询问有关情况后,将当事人引领至或将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转达到相关处(局、中心)处理。

不属于我办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五条  实行服务承诺制。机关工作人员在接待办事人时,必须严格遵守我办向社会公开的承诺,并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落实。

第六条  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办事人来机关咨询或办理业务,承办人应按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办理程序和所需材料应一次性完整告知,能一次办结的绝不让办事人跑两次。

第七条  实行限时办结制。机关工作人员办理各项工作事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办事时限的必须严格按时办结,已经作出承诺的应按承诺时限办结。

第八条  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行政监管事项,都要按照提质提速提效的原则,能办、应该办的要快办,能办、应该办、不好办的要积极热情办,不能办或暂时不能办的要及时回复认真解释。杜绝出现应办能办而不办,应办能办而拖办,不能办而不解释、不回复的问题。

第九条  执行责任追究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责职,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及经济责任。

第十条  机关应根据合法性、合理性和完约性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各项工作责任制及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公务员的各种规定和所在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外“窗口”机构必须保证工作时间内有人在岗。经办人员因出差、请假的,要安排有关人员全权代办。

第十二条  机关负责人对本机关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效能负总责,各处(局、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本处(局、中心)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对模范遵守本暂行规定的工作人员,结合年度考核,给予表彰;凡违反本规定的工作人员,视情况给予批评或党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办各处、局、中心所属工作人员及临时帮助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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