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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行政监管事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11-18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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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行政监管事项工作的通知

 

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省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冀政函〔2014〕67号)和邯郸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行政监管事项工作的通知》精神以及省、市政府要求,县审改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对县政府各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行政监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对象

此次清理对象,是经县政府审定并已向社会公开的《邯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本级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行政监管事项目录的通知》(邯县政办[2013]67(电子版可从邮箱下载 :sgb8039385@163.com,密码:8039385)所列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行政监管事项。

二、清理原则和目标

清理工作要按照职权法定、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的要求,实行分类处理、分类实施,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坚决调整,最终将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取消或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将面向同级政府部门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将行政监管事项取消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或部门内部管理事项,在行政审批事项中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监管”类别。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标准

根据审批对象的不同,这些事项包括面向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同级政府部门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和调整与国务院、省、市政府部门相对应的事项

1.国务院、省、市政府部门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县政府部门对应的相关事项一律予以取消。

2.国务院、省、市政府部门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的,县政府各部门对应的相关事项,依法定程序予以相应调整。

3.县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应国务院、省、市政府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法律法规明确县级具有审批权限,且符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可依法定程序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

(二)取消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县政府各部门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设定依据为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原则上一律取消。设定依据为省、市级地方性法规或省、市政府规章的,要在本通知下发后半年内予以取消。确因工作实际需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事项,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设定行政许可的通知》(冀政〔2013〕74号)以及《邯郸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严格控制设定行政许可的通知》(〔2013132号)的规定,对相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论证,提出调整为行政许可的意见,经依法履行新设程序后,调整为行政许可,半年后,因缺乏合法依据而未做调整的,将予以取消。今后,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在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规章之外,设定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

(三)取消和调整面向同级政府部门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县政府部门面向同级政府部门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的要求,逐项进行审核论证,该取消的一律取消。上述事项确因工作实际需要保留的,相关部门要提交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审改办)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统一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四、行政监管事项清理标准

(一)能够对应国家公布的行政审批目录的项目,或是设定依据充分、确实具有审批性质的,可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

(二)审批权在国家部委、省、市政府部门,县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初审的事项,参照省、市做法,作为为省、市政府部门服务事项单列,不在我县县级行政审批项目中计数,其中仅组档上报、无审批性质的,调整为部门日常管理事项;

(三)属于部门工作职责、无审批性质的,调整为部门日常管理事项。

五、关于设定依据和共同审批部门

(一)关于设定依据

包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应注明依据的全称、相关具体条款依据必须为部委规章以上的法律法规设定,河北省、邯郸市自设的审批项目原则上一律取消,确需保留的应说明理由。党内法规、“三定”规定不能作为设定依据,但“三定”规定对审批部门进行调整的可作为依据列上。

项目设定的法定依据必须表述明确,没有明确要求审批或含糊其词的不作为依据。如“由﹡﹡﹡负责管理”、“由﹡﹡﹡负责”等,不能作为设定行政审批依据。

设定依据要列出最新且足以说明设定该审批事项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省略无关条款。

(二)关于共同审批部门

由多部门共同审批的项目要明确主办(牵头)部门及终审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列入主办部门行政审批目录中,同时注明具体的共同审批部门。共同审批部门包括共同盖章的部门、征得同意的部门、征求意见的部门。在具体的共同审批部门后注明属于哪种情况。

六、清理步骤

(一)非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步骤

清理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到2015年6月底前完成,分三个阶段进行。

1.自行清理阶段(2014年10月至11月)

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清理原则和标准,制定清理工作方案,对本部门保留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逐项研究论证,提出取消、下放、转为内部审批,待调整为行政许可的具体意见及理由,于2014年11月底前报县审改办审核。

2.审核阶段(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

对各部门提出的清理意见,由县审改办牵头,会同县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进行严格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反馈相关部门。对达成一致意见的予以确认,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县审改办再次组织会商,提出复核意见,并反馈相关部门予以确认。

3.审定公布阶段(2015年3月至6月)

县审改办对形成的清理意见,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相应调整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二)行政监管事项清理步骤

清理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到2014年11月底前完成,分三个阶段进行。

1.自行清理阶段(至2014年1110日)

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清理原则和标准,制定清理工作方案,对本部门保留实施的行政监管事项逐项研究论证,提出取消、下放、转为内部管理事项、待调整为行政许可的具体意见及理由,于2014年11月底前报县审改办审核。

2.审核阶段(2014年1110日至2014年1122日

对各部门提出的清理意见,由县审改办牵头,会同县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进行严格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反馈相关部门。对达成一致意见的予以确认,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县审改办再次组织会商,提出复核意见,并反馈相关部门予以确认。

3.审定公布阶段(至2014年11月30日)

县审改办对形成的清理意见,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相应调整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七、工作要求

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行政监管事项进行清理,是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从讲政治和讲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按时完成清理任务。要严肃清理工作纪律,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等现象,确保清理事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与国务院、省政府部门相对应的事项,要及时与国务院、省、市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县审改办要发挥好牵头组织作用,指导和督促清理工作扎实有序进行。县法制办要积极参与清理事项的论证审核。县监察局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各政府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开展本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行政监管事项的清理工作。

联系人:吴树刚            电话:8039385    

地址:县政府1号楼五楼506室

邮箱:sgb8039385@163.com     

 

2014年11月18


来源:邯郸县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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