沽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省市政府...
发布时间: 2016-11-01 点击次数:?
沽政办发〔2016〕42号
沽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衔接落实省市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
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推动“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形成经济发展的持续内生动力,现对省、市政府再取消、下放的73项行政权力事项进行衔接,按级次衔接取消3项,承接8项。
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与上级部门联系沟通对接事宜,对提出取消的权力事项要严格对应取消,对下放的权力事项要抓紧做好衔接落实工作,从行政权力的事项管理、流程、服务、受理场所、监督检查等方面,全面规范行政行为。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创新工作方式,提高监管效能。
各有关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后抓好衔接落实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动态调整本级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附件:1.衔接省、市政府部门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3项)
2.衔接省、市政府部门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8项)
沽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5日
附件1
衔接省、市政府部门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共3项)
序号 |
项目 |
实施部门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衔接部门 |
备注 |
1 |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 |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
2 |
|
市林业局 |
《林权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 |
县林业局 |
取消林业部门《林权证》的核发,改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相关登记发证工作 |
3 |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特殊情况再生育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
附件2
衔接省、市政府部门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共 8 项)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部门 |
权力类别 |
下放 方式 |
下放后实施部门 |
备注 |
1 |
|
有关住宅建筑设计文件审查 |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令第49号)第八条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行政监督 |
下放 |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
2 |
|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六条;《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其他类 |
下放 |
县草原水城管理办公室 |
|
3 |
|
省管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河北省建筑条例》(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4〕第18号)第二条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行政许可 |
下放 |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
4 |
|
在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的同意 |
《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5号修订)第二十一条 |
省交通运输厅 |
行政许可 |
下放 |
县交通运输局 |
|
5 |
|
在航道上(内)建设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的同意 |
《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5号修订)第十五条 |
省交通运输厅 |
行政许可 |
下放 |
县交通运输局 |
|
6 |
|
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主席令第八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
省农业厅 |
行政许可 |
委托 |
县农牧局 |
|
7 |
|
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第三十八条 |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
行政裁决 |
下放 |
县农机局 |
|
8 |
|
林木种子采种林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
行政确认 |
下放 |
县林业局 |
|
沽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