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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1-23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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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阳县人民政府办公

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7]6号)要求,经政府研究决定,对应省政府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和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我衔接取消行政许可2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4项为做好衔接确保取消事项全部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立即停止审批取消的事项。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各部门要立即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要制定细化措施,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确保将每一个具体事项落实到位,防止出现监管真空。部门衔接落实工作要按省要求时限完成,并向社会公开。

二、做好取消事项改革后续工作。市场已具备自我调节能力的事项取消后,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能要重点转向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由同一部门对相同内容进行重复审批的事项改革后,相关部门在削减重复审批、合并办事环节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保留审批事项的准入把关工作,防止出现监管盲区;由不同部门多道审批改为负主要责任的部门一道审批的事项改革后,实施审批部门负责制定有关行业标准规范,并按照改革后制定的标准规范审核把关,实施审批。

三、精简优化审批流程。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清单管理制度,及时调整完善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等有关内容。对保留实施的事项,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增强市场主体满意度和人民群众获得感。

 

附件1 高阳县衔接国务院取消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项)

    附件2 高阳县落实国务院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

 

 

                  

                    高阳县人民政府办公

2018123


附件1

高阳县衔接国务院取消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项)

序号

衔接取消项目编码

衔接取消项目名称

事项类别

衔接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11130600000446133L-XK-021-0001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行政许可

县行政审批局或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取消审批后:1.严格按水利部大坝兼做公路的有关要求执行、加强日常监管。2.对新建大坝拟兼做公路的,在设计阶段严格按相关技术标准把关。3.对现有大坝、坝顶已兼做公路的,市水利局要求大坝管理单位按标准进行自查,自查结果报市水利局;坝顶拟兼做公路的,公路建设管理部门应委托有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安全性分析报告,提出有关安全防护措施,报大坝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同时签订运行管理协议,对水库特殊水位期间的车辆限行、断交提出明确要求。4.督促大坝管理单位加强大坝日常巡查,定期进行大坝安全鉴定。

2

11130600000446133L-XK-018-0001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行政许可

县行政审批局或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取消审批后:1.严格按水利部制定的堤防兼做公路的有关要求执行,加强日常监管。2.对新建堤防拟兼做公路的,在设计阶段严格按相关技术标准把关。3.对现有堤防已兼做公路的,市水利局要求有关单位按标准进行自查,自查结果报市水利局;拟兼做公路的,公路建设管理部门应委托有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安全性分析报告,提出有关安全防护措施,报堤防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同时签订运行管理协议,对河道行洪期间的车辆限行、断交提出明确要求。5.督促堤防管理单位加强堤防日常巡查。

 

 

 

 

 

附件2

高阳县落实国务院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

序号

衔接取消项目编码

衔接取消项目名称

事项类别

衔接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11130600000446133L-XK-002-0001

 

取水许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行政许可

县行政审批局或水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68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取消审批后,1.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有关技术要求纳入“取水许可”。2.在取水许可环节,加强水资源论证把关,强化取水许可管理。3.加强对建设项目用水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水行为。

2

11130600000446133L-XK-019-000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行政许可

县行政审批局或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10年12月25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12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取消审批后,1.在水土保持方案批文中明确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实施水土保持工程,加强工程建设水土流失监测工作。2.明确要求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3.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依法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

3

11130600000792159T-XK-007-0000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

行政许可

县行政审批局或林业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四条: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

取消审批后,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与工商部门的信息沟通交流,掌握了解从事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并按“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实施监督检查。2、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工商部门,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4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行政许可

县行政审批局或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取消审批后,1.加强有线电视系统工程的新建、改造等建设管理工作,确保有线电视网络覆盖城市各个社区。2.规范有线电视运营企业运营服务和安全,强化内容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安全、检修、维护和应急处置等管理。

 

来源:高阳县编办
责任编辑:高阳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