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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碑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

信息来源:高碑店编办 发布时间:2017-05-05 发布者:高碑店编办

高政办〔2017〕58号

 

 

高碑店市人民政府办公

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73号)精神,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应国务院第三批取消8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市共衔接取消行政许可8项。为做好衔接,确保取消事项全部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市政府决定取消的事项全部予以取消,立即停止实施,不得以任何形式搞变相审批。

二、事项取消后,各部门要认真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防止监管缺位。及时调整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取消事项涉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部门要按照程序及时组织修订。

 

  附件:高碑店市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8项)

 

 

 

                         高碑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5日

 

 


附件

高碑店市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 8 项)

一、省、市、县同步落实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共 6 项)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审批部门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备注

1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通知》(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第五条

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

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取消审批后,在学校设立审批过程中严格审核把关。通过明确章程规范标准、制定范本、加强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学校章程进行管理。

 

2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

民办学校

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取消审批后,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一步加大检查力度,将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情况列入民办学校年检重点检查事项,同时适时开展专项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招生行为。

 

3

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

法人、其他组织

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取消审批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化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确保设计深度;对工程质量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强化工程验收,确保工程按照设计规模、内容全部完成。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出现设计质量问题的,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处理结果计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黑名单,同时将处理结果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4

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法人、其他组织

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取消审批后,河道主管机关在参加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筑物和设施竣工验收时,对河道和提防安全严格把关。加强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处理结果计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黑名单。

 

5

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462项

公民、法人

省、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

取消审批后,省、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加强对文物古建筑防火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风险隐患。督促文物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和产权人根据古建筑火灾风险,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制定实施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加强消防突发事件预案演练,真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6

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463项

公民、法人

省、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

取消审批后,省、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加强对文物古建筑防火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风险隐患。督促文物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和产权人根据古建筑火灾风险,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制定实施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加强消防突发事件预案演练,真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二、市、县落实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共 2 项)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审批部门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备注

1

公章刻制审批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第六条第一款

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县级公安机关

取消审批后,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继续保留公安机关对公章刻制企业的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审批。取消公章刻制审批后,按照省工商局、省公安厅《关于全面推行公章刻制备案纳入“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冀工商〔2017〕13号)要求,依托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公章刻制信息的网上采集、备案,积极探索公章查询等服务措施。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双随机”检查制度,对存在的各类违法问题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2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方案的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二十五条

法人、其他组织

市、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取消审批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强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在规划中对相关建设和活动提出保护要求,加大规划执行监督力度,并采取跟踪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保护范围内相关活动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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