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高邑县机构编制网
三定规定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三定规定

高邑县行政审批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 2020-02-14 点击次数:?
【字体:

高邑县行政审批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邑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石办字〔2018〕7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邑县行政审批局(简称县行政审批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局级,加挂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服务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服务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服务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县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规范全县行政审批行为,创新和完善相关工作体制机制。推进简政放权,清理和规范各类行政许可等管理事项;承担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和规则并组织实施,编制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建设、管理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负责监督县本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并对场内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将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协调开展县本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联动执法。

(四)负责投资项目、商事登记、市场服务、文教体卫、社会事务、住建交通、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农林畜水、经贸商务、城市管理等方面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负责协调派驻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工作,规范、管理和监督派驻部门行政审批行为。

(六)负责对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事项流程进行规范和优化,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标准化建设。

(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形成管理机构、实体大厅、网上平台“三位一体”的政务服务管理模式;推行全县电子证照库建设。

(八)负责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拟订社会信用体系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推动健全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负责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共享平台和网站建设,推动信用信息的汇聚、交换、共享和应用;组织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罚制度建设,建立诚信综合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加强城市信用建设,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

(九)负责对全县行政审批、政务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教育培训和检查考核。

(十)负责县直部门已划转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现场勘验、审图、联合验收等工作。

(十一)负责行政审批信息化工作,县级行政审批信息资料的保管、整理、统计、编目和定期检查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数据技术标准;研究制定我县数据资源采集、存储、使用、开放、共享等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

(十三)负责“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规划及有关项目建设工作。负责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建设。

(十四)拟定全县政务数据和公共数据资源的目录制定、归集管理、整理利用、共享开放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推动数据资源在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领域的应用。

(十五)负责全县数据资源、政务信息化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数据资源、政务信息化人才培养等工作。

(十六)负责全县数据资源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级各部门政务数据资源和公共数据资源的安全保障工作。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行政审批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等工作。

研究制定数据资源采集、存储、使用、开放、共享等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规划、组织、推动及有关项目建设的管理,负责全县政务数据和公共数据平台建设及有关项目建设的管理,负责全县政务数据和公共数据平台建设管理工作。

组织协调、推进全县政务数据和公共数据资源的目录制定、归集管理、整理利用、共享开放;负责数据资源、政务信息化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指导各级数据资源交换共享、开放、存储系统运行维护。

负责全县政务数据资源和公共数据资源的安全保障工作。

(二)政策法规。组织拟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服务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放管服”改革等方面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设定依据、受理要件、实施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机关依法行政及督察工作;承办法治考核工作。负责全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衔接、下放、取消、调整以及审批流程等标准化管理工作,负责编制行政许可目录和办事指南,负责全县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编制、调整和规范工作;负责推进全县审批服务便民化,推动县乡村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实现互联互通。承担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协调县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各专题组、保障组工作;组织开展“放管服”改革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和评估;统筹调研推进全县“放管服”改革重要领域、关键环节的重大决策措施,协调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联系主管部门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承担县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勘验科。负责制定行政许可事项勘验办法;负责现场勘验、核查,牵头和组织专家实施联合勘验工作;负责远程视频勘验平台系统建设管理与维护;研究勘验方式改革创新工作;负责制定专家评审办法和第三方机构评审管理办法;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投资咨询评估机构的抽取工作并组织评估机构开展评审工作

(四)投资建设科。负责招投标核准;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和审批;负责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负责烟花爆竹零售(批发)经营许可证核发;负责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竣工验收;负责人防工程拆除、加固、改造、审批,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审批;负责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批及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重新审批(含评价文件经审批后超过五年的重新审核);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部分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负责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负责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或闲置的审批;负责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核准;负责4、5类放射源和3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初审;负责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临时资质审批;负责建设项目选址审批;负责出具规划条件;负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负责建设工程(乡村建设)设计方案审定、工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负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负责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负责用地审批;负责勘察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登记审批;负责县域内矿产范围审批;负责出让、划拨土地改变用途审批;负责使用耕地、非耕地取土用地审批;负责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负责建设项目用地审批。

(五)市场主体科。负责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负责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含分支机构)的行政许可;负责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含经营单位及分支)的行政许可;负责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含分支机构)的行政许可;负责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含分支机构);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含分支机构);负责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负责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负责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六)交通环保科。负责县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暂定)资质;负责燃气设施改动审批;负责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审批;负责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的登记;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分建筑和市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备案;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负责建筑(含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负责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负责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指示牌、标语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旗帜显示屏幕审批;负责城市建筑垃圾、餐厨废弃物处置核准;负责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负责运输流散物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负责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负责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砍伐、移植树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审批;负责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批准(一般农村公路和小型桥梁);负责涉路施工活动审批;负责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一般农村公路和小型桥梁);负责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设置非交通标志及特殊占用、挖掘、使用公路、公路用地行为的审批;负责确需行驶公路超限运输车辆的审批;负责砍伐更新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审批;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许可;负责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许可;负责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驾驶员服务监督卡;负责取水许可;负责水利工程、防汛抗旱工程审批;负责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设计验收;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负责洪水影响类评价审批;负责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查同意审批;负责河道采砂许可。

(七)涉农事务科。负责兽药经营许可;负责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负责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及植物产地检疫;负责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负责动物诊疗许可;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负责生鲜乳收购、准运许可;负责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负责农药广告审批;负责林木采伐许可;负责征、占用林地审批;负责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负责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负责森林植物检疫;负责药品经营许可(零售);负责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食品流通、保健食品)许可。

(八)社会事务科。负责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负责民办教育机构设立;负责建设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审批;负责社团、民非申请登记注销变更;负责地名设立审批;负责设立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负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招生简章和广告、聘任校长的审批、审查、审核;负责特殊工时制度审批;负责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负责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负责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许可证;负责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负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及节目的审批;负责本区域(除省直单位和宗教)内容外的一次性内部资料的审批;负责设立刻录光盘生产企业审批;负责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处理审批;负责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筑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同意;负责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同意;负责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所经营单位审批;负责出版物、音像制品零售企业设立与变更审批;负责公共场所及新建、扩建;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卫生许可证审批;负责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负责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变更、歇业、注销登记;负责医师资格及执业、变更、重新注册许可;负责护士执业变更、延续;负责开办医疗性保健按摩、美容的人员资格及服务人员审查;负责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负责放射诊疗许可;负责特殊情况再生育审批;负责设立中医科研机构审批;负责医疗用毒性药品科研教学使用批准;负责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负责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合格证核发、校验、变更;负责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负责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变更、注销;负责高危性体育项目许可;负责教师资格现场确认。

第五条 县行政审批局机关行政编制16名。股级领导职数8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六条 县行政审批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高邑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高邑县委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18日起施行。


来源:中共高邑县委编办
责任编辑:中共高邑县委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