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政办字【2016】17号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接上级下放管理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骊城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政府部门下放行政权力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秦政办字[2016]31号)精神,我区应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共7项,其中行政许可6项、行政确认1项。为切实做好本次承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承接程序。对本通知已明确承接的行政权力,我区各有关单位要将相关办理条件、运行程序等以部门文件形式予以明确,防止出现管理缺位。对于委托下放的行政权力,区法制办要及时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与上级委托行政机关签订委托协议书。对于下放给我区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按照“两集中两到位”有关要求,统一进驻政务服务中心。
二、做好承接落实。各有关单位要针对新接收的行政权力,认真研究有关政策,主动做好工作对接,抓紧制定承接方案,配齐配强人员力量,对承接的行政权力进一步创新办理方式,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规范行政行为,实现各项行政权力接得住、管得好。各有关单位要规范管理措施,健全相关制度,完善服务机制,确保承接到位、服务到位,确保行政审批高效运行。各有关单位要根据行政权力承接情况,及时调整本级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将调整情况及时向区审改办上报,并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予以公开。
三、加强督查指导。各有关单位要在本通知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将市下放权力承接落实到位。区政府督查室、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就承接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不认真执行有关规定,承接下放不到位、不及时以及明收暗不收等行为及时督促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秦皇岛市行政审批行为问责办法(试行)》规定,对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附件:承接市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7项)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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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市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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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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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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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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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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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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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衔接后进一步下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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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后实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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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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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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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类金属制品、碳素制品、耐火材料等项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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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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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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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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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或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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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含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发展改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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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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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外的劳务派遣单位设立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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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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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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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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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或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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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含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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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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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外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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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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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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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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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或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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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含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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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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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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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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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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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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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或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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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含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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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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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中直驻冀单位、省直单位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河北省投资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以外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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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6项
《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4号令)第七条、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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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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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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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或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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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含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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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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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正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延长批准和省属高级专家离退休年龄延长批准以外的专家离休退休年龄延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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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第二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级专家退(离)休工作的通知》(冀政办〔1995〕53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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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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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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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或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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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含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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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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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列入国家污染物排放重点监控范围的设计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含)规模的火力发电企业(不包括企业自备电厂)外的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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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第十条
《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十五条
《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冀环办发〔2007〕106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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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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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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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或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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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含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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