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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务院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12-23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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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国务院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对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34号)和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5〕208号)进行了衔接,经过梳理,我县此次共衔接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事项31项。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衔接到位。对国家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各有关部门要立即停止审批,不得以拆分、合并或重组、事前备案、核准性备案等名义的名义变相审批,不得违法移交给下属事业单位、协会审批。

二、做好后续相关工作。各相关部门要针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可能出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防止监管缺位。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突出加强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等涉及民生和公共安全重要领域的监管,进一步查找制度不严、机制不畅、责任不清、标准不全、门槛偏低等问题,堵塞漏洞,确保有效监管。

三、强化政务公开。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部门公开的目录清单,相应调整本部门行政许可目录、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要在县政府公布目录15个工作日内做好衔接落实相关工作,将衔接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到县审改办(联系电话8087432)。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相关部门对衔接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不认真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取消不到位、不及时等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应取消未取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附件:《丰宁满族自治县衔接国务院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1项)

2015年12月22日

来源:丰宁编办
责任编辑:丰宁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