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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兴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管理...

信息来源:定兴县编办 发布时间:2015-05-13 发布者:中共定兴县委编委办公室

定兴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

机构编制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河北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管理要贯彻“精兵筒政”的方针,坚持政事分开和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使其适应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第三条  所有机构和人员编制主要事宜必须经县编办审核后,提交县编委会或县委、县政府研究审批。

    第四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除垂管单位外的党委机关、国家机关及群团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人员结构、经费来源,人员调配、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等事宜均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编制管理

    第五条  机构设置管理。

    (一)机构设置管理实行编委会集体审批制度,凡属于行政事业机构设立、更名、撤销、划转、合并、升格,均由县编委会集体研究,按权限进行审批。

    (二)县政府工作部门及级别相当的党群机关机构设立、撤销、合并、升格,由相关单位申请并由县编办审核,报县编委或县委、县政府同意后,以县编委会名义报请市委、市政府或市编委会审批,并依法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立,由县编办依据相关文件要求提出方案,报县编委会研究审批。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的撤销、合并、更名由县编办审核批准。

    (三)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升格,由县委、县政府提出方案,经市编办审核,报市委、市政府批准。股级事业单位的设立由县编办提出方案,经县编委会审核批准后,报市编委会批准。股级事业单位的撤销、合并、更名由县编办审核批准。

    (四)事业单位经批准设立、撤销、合并、更名的,应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在批准后10日内到县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登记。

    第六条  编制管理。

    (一)我县行政区域内行政编制和政法编制总额的分配和各机关行政编制的核定,由县编办提出方案,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提请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二)事业单位编制,由县编办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确定。没有编制标准的,根据其职责任务,按照精简的原则进行确定。事业编制分配由县编办提出方案,经县编委会审核决定。

    (三)县编制部门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别和使用范围审批编制,各行政机关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编制。县、乡镇的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不得相互挤占、挪用。

    (四)事业单位实行总量控制下的动态管理,根据事业单位的发展现状适时调整编制,有增有减但不得突破全县事业编制总量。

    (五)全面实行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立足于实现相同口径下机构编制数、实有人员和财政供养人员数相一致,全县各机关、事业单位采用省编制部门统一印制的<机构编制管理证》,个人实行<编制使用证》管理。《机构编制管理证》和《编制使用证》作为人员调配、录用、政策性人员分配,核拨经费、核定工资的依据。县编办负责《机构编制管理证》和《编制使用证》的审核签发和日常管理。

    第七条  领导职数管理。

    (一)县政府工作部门及其级别相当的机关机构、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的核定由县委组织部、县编办提出方案,经县编委会审核后报县委常委会批准,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二)科级行政机关、直属事业机构及级别相当的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股级事业单位干部职数的配备比例和标准,由县编办提出方案,报县编委会批准。

    (三)科级和股级干部职数必须在本部门核准的编制限额内配备。

第三章  人事计划管理

    第八条  人事计划的申报。

    (一)每年11月30日前全县各机关事业单位根据本部门需要和超缺编情况,按管理权限分别向县组织人事部门申报下年度增人计划,严禁超编进人。

    (二)县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各机关的年度增人需求,依据本年度全县人员变化及编制超缺情况,编制我县下年度机关公务员招录计划,征求组织部门意见,经县编办初审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提交县编委会审核,之后,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批。招录结束后,由组织、人事、编制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增人计划使用范围和对象。

    (一)机关公务员招录计划主要用于当年的党政群机关录用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计划、军转干部和选调生安置。

    (二)事业单位招聘计划主要用于大专以上毕业生招聘。

第四章  人员调整管理

第十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须在编制限额和年度增人计划内增加人员。人员调整的办理程序为

(一)党群系统内一般工作人员调整,由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申请,连同县编办审核意见报县委组织部,县委组织部提出处理意见。不同意调整的,由县组织部门通知主管部门;同意调整的,经县编办审核编制,由县委组织部报县委组织部部长、常务副县长和县长会签后,县组织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政府系统内一般工作人员调整,由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申请,连同县编办审核意见报县人事部门,县人事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不同意调整的,由县人事部门通知其主管部门;同意调整的,报常务副县长和县长签批后,县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教育、卫生系统内一般工作人员调整,原则上每年集中调整两次,包括乡镇级和城乡两级之间的人员调整。时间定为每年的1月份和8月份。县教育、卫生部门分别与编制、人事部门履行人事调整办理程序。每年2月份和9月份,县教育、卫生部门分别书面报告人员调整情况。

    教育系统和卫生系统一般工作人员拟调入县直机关、事业单位的,须本人和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部门报编制和人事部门,经县编制部门审核编制后,由县人事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常务副县长(调党群口的同时报组织部长)。常务副县长、县长签字批准后,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党群与政府系统之间一般工作人员调整,由县委组织部长和常务副县长沟通后,按党群系统内一般工作人员调整程序办理。

    (五)股级干部调任,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六)借调工作人员,首先由借调单位写出申请,报县组织人事部门,县组织人事部门与借调人员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沟通后,拿出处理意见报县编委有关领导审批。惜调时间原则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临时借调人员一般不超过3个月。

    (七)严格控制我县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外调,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出我县的,要严格调出手续和审批程序,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和县组织人事部审核同意后,报常务副县长和县长批准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一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考取研究生,调出,退休及死亡人员,其主管部门需在当月报县编制、人事、财政部门,经三部门核准会签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新增人员录聘

     第十二条  对统配人员的安置。

     (一)军转干部的安置(含援藏干部安置)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二)为改善干部结构、培养优秀的后备人才,组织部门根据上级精神选调的优秀毕业生,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三)行政机关空编需公开招考人员应先拟定方案,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再按有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四)复员退伍及志愿兵转业安置,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

    (一)按照年初确定的招聘计划,经县编委会审核批准后,县长办公会议确定具体的招聘方案。

    (二)招聘工作按照公告、报名、笔试、面试、公示、体检等基本程序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

    (三)聘用人员以合同的方式进行管理,由聘用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报县人事部门备案。

    (四)招聘人员由县组织人事、编制、财政部门三方建立招聘人员台帐。招聘制工作人员合同到期后由县组织人事,编制、财政三方组织考核,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严格控制聘用制人员的数量。

    (五)招聘制人员可交流。

第六章  工作人员辞职辞退

    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或不合格的。

    (二)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工作义务,不遵守工作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无正当理由请假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六)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辞职。辞职须由本人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组织、人事、编制部门备案。

第七章  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有计划的组织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整体素质。

    第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病休,须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相关病历,经单位同意,并按干管权限报批。对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可办理提前退休或退职手续。

    第十八条  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而被投诉的,由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进行问责。一年内三次以上被问责的,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合格),对于违反职业道德,严重损害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形象和声誉的,应给予必要的处分,直至开除。

    第十九条  公务员的考核王要采取日考勤、月公布、季考评、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由所在单位组成考核领导小组进行考核。年度考核程序按照个人述职、主管领导写出评语、民主测评、单位公示和本人签署意见五个步骤进行。

第八章  编制、人员和经费管理协调制约机制

    第二十一条  事,编制、财政部门要分工协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工资统发制度。各单位于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将次月工资表报送县编办,县编办审核无误并签字盖章后转送县人事部门,县人事部门审核无误并签字盖章后,由县财政局核实资金来源后发放。

    第二十二条  财政供养人员辞去公职,调出,被辞退、解聘、开除,死亡,自批准生效、死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用人单位凭任免机关批准文件、调出通知或死亡证明,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办理减少人员登记,按程序到同级组织、人事、财政、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县组织人事,编制,财政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的管理行使监督检查权,各机关、事业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各单位每季度要公布人员开支情况。建立县财政、组织人事、编制、监察部门信息沟通制度,每年核定一次编制、人员、开支情况。

    第二十四条  县组织人事、编制、财政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把关,定期通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要定期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员增减情况进行联合检查,每年抽查不少于10个用人单位,发现违反规定随意增加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和人员的,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编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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