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不作...
发布时间: 2018-05-03 点击次数:?
成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责任追究
制度》的通知
各股室:
《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责任追究制度》已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成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22日
成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编办全体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危机意识和发展意识,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能,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成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全体干部职工。
第三条 “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行为责任追究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纪依规原则。坚持合法性、规范性、严肃性。
(二)权责统一原则。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必受监督,违责必予追究。
(三)实用管用原则。坚持结合实际,务求针对性,增强操作性,突出实效性。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
(一)对上级安排的重要工作,无正当理由而未按时完成任务的;
(二)不深入调查研究,对上级政策文件精神不认真理解、不严格执行,工作能力差,致使工作长期被动落后无起色甚至后退的;
(三)对服务对象的请求应当或能够明确答复而含糊不予答复的,应当能够立即办理而拖延怠慢的,应当能够解决而故意推诿的;
(四)对按照规定应该办理的事项不办理,或在规定时限内未办结,或办理结果未达到要求的;对没有明确规定办结时限而不按阶段或程序开展工作又没有工作效果的;
(五)对待群众态度生硬、故意刁难,损害机关形象的;
(六)其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损害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批评教育;
(二)诫勉谈话;
(三)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四)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五)通报批评;
(六)年终考核评定为不称职;
(七)移送上级组织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种类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涉及科级领导干部按干管权限处理。
第六条 成安县编办“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题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接受投诉、落实处理意见和监督处理结果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责任追究结果与行政问责、纪律处分和年度考核奖惩结合使用。
第八条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编办主任办公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九条 编办主任办公会收到被追究人的申诉,应当进行复查,在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第十条 本制度由编办主任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成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