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衔接落实省、市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3-15 点击次数:?
长政办函〔2018〕21号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衔接落实省、市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
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石政办函发〔2018〕22号),经研究论证,区政府决定对应省、市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区衔接取消和承接4项。其中,衔接取消1项,承接3项。为确保取消下放事项全部衔接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
各部门对这项工作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省、市政府通知要求,及时做好取消下放的衔接落实工作。对于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相关部门要立即停止审批,按照上级要求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工作,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于承接下放或委托的事项,承接部门要主动与上级业务部门联系,尽快完成事项交接工作,防止出现审批脱节、缺位。
二、优化流程,严格落实审批和监管责任。
承接部门要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全面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要件,压缩审批时限,尽快使承接事项落地、高效运行。各相关业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审监”分离的原则,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协同配合,实施信息共享,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确保所有承接事项管理有效、环环相扣、精准到位。
三、落实制度,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清单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本级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调整工作,保证清单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将本单位最新工作动态和调整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开公示。各有关部门衔接落实工作要在本通知印发后30日内完成,并将调整后的权力清单、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向区编委办备案。
附件:1.石家庄市长安区政府部门衔接省、市政府部门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项)
2.石家庄市长安区政府部门衔接省、市政府部门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3项)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5日
附件1 石家庄市长安区政府部门衔接省、市政府部门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项) |
|||||||
序号 |
实施 部门 |
项目 名称 |
项目 类别 |
取消依据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
1 |
区教育局、发改局(物价所) |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核定 |
其他类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5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五条 |
区教育局、区发改局(物价所),按照省、市级要求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
|
附件2
石家庄市长安区政府部门衔接省、市政府部门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实施部门 |
设定依据 |
下放方式 |
下放后实施部门 |
备注 |
|
1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省农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 |
下放 |
区行政审批局 |
根据省级要求承接 |
|
2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省农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
下放 |
区行政审批局 |
根据省级要求承接 |
|
3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省农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 |
下放 |
区行政审批局 |
根据省级要求承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