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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6-05-0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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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全市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办发〔20114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函〔201361号)和《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石发〔20129)精神,现就全市事业单位分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分类范围

(一)基本原则。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以社会功能为依据,合理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坚持根据职责和特点,细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标准,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分类依据;坚持分类指导,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施不同的改革和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依据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3个类别。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

(三)分类范围。各级党委、政府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及其他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协会、学会、基金会等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不纳入分类范围。

二、标准和要求

(一)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即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主要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此类单位逐步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认定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包括国家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解释、党中央和国务院文件的有关规定;所承担的行政职能,必须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政策规定明确授权。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授权承担行政职能的,主管部门委托承担行政职能的,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保障的,主要职能不是行政职能的,不划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即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此类单位要逐步转为企业或撤销。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认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应具备以下3个条件之一: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属于政府必须提供的公益服务范围;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通过市场配置。

(三)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即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此类单位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并细分为两类。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即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此类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即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此类单位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收益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划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类型时,对完全符合某一类型条件的,直接确定其类型;对基本符合某一类型条件的,经过相应调整后确定其类型;对兼有不同类型特征的,可按主要职责任务和发展方向确定其类型。

三、实施步骤

全市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并于2013年底前完成。

(一)制定方案阶段(8月底前完成)。搞好动员部署,统一思想认识,组建各级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班子。市、县机构编制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等部门,结合实际研究细化分类标准,拟订分类目录,制定分类方案,并征求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实施。

(二)审核报批阶段(10月底前完成)。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分类,由直属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分类意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各县()、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名单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三)检查验收阶段(年底前完成)。分类工作基本完成后,县(市)、区将分类工作情况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在自查的基础上,由市机构编制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

四、组织实施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意识,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配备专门力量,周密安排部署,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全市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组织协调,分级实施,按规定程序报批。市机构编制部门牵头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分类工作,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等部门,结合实际研究细化分类标准,拟订分类目录,制定分类方案,并征求省机构编制部门意见,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市直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研究提出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意见,经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814

来源:长安区编办
责任编辑:石家庄长安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