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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区卫生健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 2020-02-2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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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长安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石办字〔20188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石家庄市长安区卫生健康局(简称区卫生健康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加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贯彻落实卫生健康、中医药事业发展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落实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和措施,监督实施卫生健康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落实卫生健康服务资源配置、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贯彻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以及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

    监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的组织实施。落实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相关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负责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的组织实施。

    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落实计划生育政策。

    负责全区卫生健康工作,负责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拟定区域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总体规划。

十一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转变职能。区卫生健康局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河北战略、健康石家庄战略、健康长安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与区发展和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负责落实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全区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区发展和改革局研究提出全区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草案,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与区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相关政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落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会同区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配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与区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六条  长安区卫生健康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保密、信访等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负责机关、卫生院、政府办社区医疗机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本系统的党建、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依法组织或参与组织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做好安全生产、消防等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等活动,负责卫生健康政策宣传、科学普及等工作。负责机关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配合药品和医疗器械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

(二)医政科。组织实施省市医院、职工医院、医务室、民办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以及行风建设政策规范、标准,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落实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三)基层卫生科。负责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区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贯彻落实基本药物使用有关政策、规范以及基本药物使用的管理措施。协调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拟定区域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服务管理,督促检查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的落实,组织实施中医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技术管理和技术考核工作;负责中医人才培养和继续教育工作。落实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落实卫生健康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工作。承担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承担卫生健康统计工作。落实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卫生健康技术服务体系建设,落实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配合做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工作;负责节育手术并发症和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管理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四)法制监督科。落实卫生健康方面法规、政府规章,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办行政应诉工作;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计划生育违法案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配合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落实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承担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落实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拟定卫生应急规划、预案和措施,负责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准备、预防控制、监测预警、总结评估等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配合做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落实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配合实施生育政策,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承担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落实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承担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六)爱卫科。组织实施爱国卫生运动有关政策、标准、规范,牵头负责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配合做好《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落实健康石家庄建设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负责健康石家庄建设综合区域协调工作;落实健康石家庄建设任务监测评估办法;承担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七条  石家庄市长安区卫生健康局机关行政编制17名,股级领导职数6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八条  石家庄市长安区卫生健康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214日起施行。

来源:长安区编办
责任编辑:石家庄长安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