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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关于印发《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时间: 2016-02-02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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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关于印发《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中纪发〔2009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
为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保障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中央纪委制定了《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纪委
2009
617

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严肃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纪律,处理机构编制违纪行为,保障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中央纪委现对机构编制违纪行为中负有责任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以下简称有关责任人员),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责任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者变相增设机构,擅自设立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二、违反规定增加编制或者超出编制限额录用、调任、转任人员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三、擅自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四、违反规定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五、具有机构编制审批权的机关在履行机构编制管理职责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一)超越权限审批机构的;

(二)超越权限审批编制种类、编制的;

(三)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的。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从重处理。

六、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七、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八、妨碍、干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或者机构编制违纪责任追究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九、在机构编制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明确规定的外,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十、经集体研究决定,导致机构编制违纪行为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资料链接一

人民日报北京630日电 (记者李章军)中央纪委近日印发《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在机构编制违纪行为中负有责任的共产党员,如何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党纪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解释》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依据,紧贴机构编制工作实际,明确规定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数配备、“条条干预”以及违规审批等方面比较常见的违纪行为的表现形式和处分依据。这些规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比较强,政策界限比较清晰,有利于执纪实践中准确定性量纪。

党中央、国务院对机构编制工作历来十分重视,多次重申和强调要严肃机构编制工作纪律。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提出,要“认真执行政府组织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严格控制编制,严禁超编进人”,“加强对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快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制化进程”。《解释》的出台,为严肃处理机构编制违纪行为提供了依据,对于进一步加大机构编制违纪案件查处力度,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严控编制,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央纪委、中央编办有关负责同志指出,认真学习贯彻《解释》,是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学习贯彻《解释》对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多种措施,保证《解释》的贯彻实施。中央纪委、中央编办有关负责同志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要把学习实践《解释》与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起来,真正做到学以致用,务求实效;要以贯彻实施《解释》为契机,进一步加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力度,努力提高机构编制管理水平;要严格依照《解释》的规定,严肃处理违反机构编制工作纪律的行为,切实维护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方针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资料链接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节选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七章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八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十二章失职、渎职行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十二章 失职、渎职行为

第一百三十六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强令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强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五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一百六十三条 妨碍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依纪依法执行公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来源:承德县编办
责任编辑:承德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