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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

发布时间: 2018-11-13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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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对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进行了安排部署,就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强化机构编制管理刚性约束,加大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近年来,中央、省、市高度重视机构编制工作,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机构编制“红线”意识进一步增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但从我县实际情况看,尤其是“一问责八清理”专项清理工作开展以来,一些单位和部门还存在着违规组建各类临时机构、混编混岗、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超职数配备干部等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杜绝机构编制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推动巡视整改工作落地生效,确保我县党政群机构改革顺利推进,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肃机构设置纪律

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关于机构设置的规定,从严控制机构设置,严格按照规定设置机构和明确机构规格,不准超出规定的机构限额设置机构,不得超越审批权限擅自设置机构,不准擅自更改机构的性质、规格和职责权限,不准擅自变更机构层级、调整机构隶属关系和经费渠道,不准超机构规格配备设置内设机构,不准擅自变动、变更机构名称。精干设置部门内设机构,科学配置权力,整合业务相近的股室,不要求上下对口,进一步优化组织机构。同时结合机构改革撤销、整合职能弱化、职责相近、任务不饱满的事业单位,减少单位数量。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外,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大力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凡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原则上不再直接举办,不再就此增设机构、增加人员,推动从“养人”向“养事”转变,减轻编制需求压力。

二、严肃编制管理纪律

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审批编制,不准擅自改变行政编制的使用范围,不得把事业编制用于党政机关,不得混合使用事业编制与行政编制,不得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领财政资金。不断深化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严格执行编制使用核准制度,坚持“先核编、后进人”的原则,严格做到超编单位“只出不进”、满编单位“先出后进”、缺编单位“按需进人”,切实发挥编制管理的“总开关”作用。机关事业单位因录用、聘用、聘任、调配人员使用编制的,要事先向机构编制部门核准,对于未经编制使用核准的,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办理入编手续,组织、人社、财政部门不予办理录用、聘用、调配和工资、社会保险等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发生机构编制调整、人员增减或职务变更的,要及时向机构编制部门更新实名制信息,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严禁超编进人,凡机关事业单位空编需补充工作人员的,机关要通过公开招录或遴选、事业单位要通过公开招聘或选调的方式补充人员编制。充分发挥机构编制部门统筹协调作用,打破编制分配后部门所有、单位所有模式,随职能变化相应调整单位、部门编制,盘活现有编制资源,提高使用效益,满足全县事业发展需要。积极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财政预决算管理、工资核定统发、养老医疗保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系统之间的对接联网,着力破解“信息孤岛”,逐步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

三、严肃职数管理纪律

严格职务职数管理。严格按照党政群工作部门“三定”规定(机构改革方案)、乡(镇)机构改革方案和批准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文件规定的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不得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严禁超出规定的领导职务名称、设置范围核定领导职数,严禁以任何形式超机构规格核定领导职数,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超出规定的数量标准核定领导职数。严格管理领导职数,配合上级部门探索建立领导职数总量控制和动态调整机制。

四、严肃机构编制审批管理纪律

强化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和机构编制“一支笔”审批制度,不准越权审批机构编制。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程序报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或同级编委会、党委、政府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严禁条条干预,上级业务部门不准以项目资金分配、考核督查、评比表彰等方式干预下级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配备。不准以业务部门的工作要求和行业标准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工作要求,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五、严肃机构编制违纪违法查处纪律

认真贯彻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关于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强化机构编制纪律教育宣传,切实提升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干部机构编制纪律意识。健全完善电话、网络、信访三位一体的“12310”举报平台,强化社会监督。将机构编制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党委(党组)巡视范围和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严格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加大对擅自设立机构、超编制配备人员、超职数配备干部、改革方案不落实以及“吃空饷”等违纪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依据机构编制工作流程,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单位和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纠正并进行通报批评。对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由有关机关或部门按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带头执行机构编制有关纪律要求,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确保机构编制纪律落到实处。纪委监委、组织、财政、人社、审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坚持原则,各负其责,形成促进机构编制纪律执行的强大合力,共同维护机构编制纪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沧县机构编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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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沧县编办
责任编辑:沧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