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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清理非行...

信息来源:博野县编办 发布时间:2015-09-08 发布者:博野县编办

 

〔2015〕博政办字78号

 

关于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大政府简政放权力度,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保定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保审改办[2015]6号)精神,决定对我县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对象

经县政府审定并已向社会公开的《博野县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所列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这些事项包括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面向同级政府部门等方面的审批事项。

二、清理原则

清理工作要按照职权法定、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的要求,实行分类处理、分类实施,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坚决调整,最终将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将面向同级政府部门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清理后,在行政审批事项中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三、清理标准

一是法律法规依据不充分,以及与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取消事项相对应的相关事项,一律坚决予以取消;

二是拟转为行政许可的事项,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条件,且法律法规明确审批权在县级层面,与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清理后转为行政许可及国家部委、省政府、市政府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相对应;

三是县政府部门面向同级政府部门之间的审批事项,凡是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能够协商处理的,原则上全部取消,确因工作实际需要保留的,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

四是根据我县实际,对事权在县级,且在目前情况下不能做取消处理的,坚决取消审批管理方式,调整为县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事项(即调整为权力清单中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监督、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类”权力事项),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不得以事前备案、核准性备案等任何形式变相审批。

各部门清理意见经县审改办(县编办)、法制办联合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开。

四、工作要求

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清理,是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按时完成清理任务。县政府相关部门清理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版(发至电子邮箱)于9月10日前反馈县审改办(各部门原行政许可事项有调整意见的一并上报)。县审改办将会同政府督查室,对清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组织不力,进展缓慢,未按时限完成任务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附件: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意见表

(请登录县审改办公开邮箱自行下载)

联系人:赵川   赵姗    电话:13331237190

                             8426002

邮箱:byxbwb@163.com   密码:8325528

 

 

县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意见表

 

样表1

拟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填报单位:                  填报处室:                     联系人及电话: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

部门

审批对象

国务院/省、市政府对应事项

备注

 

 

 

 

 

 

 

 

 

 

样表2

拟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

填报单位:                  填报处室:                     联系人及电话: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

部门

审批对象

国务院/省、市政府对应事项

备注

 

 

 

 

 

 

 

 

 


样表3

拟调整为行政许可的事项

填报单位:                  填报处室:                     联系人及电话: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国务院/省、市政府对应事项

备注

 

 

 

 

 

 

 

 

 

样表4:

拟调整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的事项

填报单位:                 填报处室:                     联系人及电话:

序号

项目名称

行政权力类别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国务院/省、市政府对应事项

备注

 

 

 

 

 

 

 

 

 

 

 

填表说明

1.“项目名称”,指《博野县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中本部门拟取消、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2.“审批部门”“共同审批部门”,指行使行政审批权力的部门。

3.“设定依据”“实施依据”,指“项目”设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具体条款及内容。

4.“审批对象”“实施对象”,包括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

5.“国务院/省、市对应事项”,指与拟取消、调整的“项目”相对应的国务院、省、市政府取消、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名称,如与国务院、省政府、市不能对应的填“无”。

6.“行政权力类别”,指除行政许可、政府内部审批以外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监督、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类”等9类行政权力类别,具体权力类别按照《博野县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的标准和要求确定。

7.“实施主体”,指行使此行政权力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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