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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国市水利局三定规定

信息来源:安国市编办 发布时间:2020-08-27 发布者:安国市编办

第一条  根据《中共保定市委办公厅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国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保办字〔20185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国市水利局(简称市水利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贯彻落实相关法规、政府规章,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战略规划、区域内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街道)供水工作。

(三)贯彻实施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负责提出全市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市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组织指导区域内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七)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节水灌溉有关工作。

(十)负责全市水库移民政策的落实。

(十一)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基层水事纠纷,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二)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贯彻实施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办理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旱灾害防治工作。

(十四)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河长制的决策部署,办理县级总河长、县级河长交办的事项,协助县级总河长、县级河长对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履行河长制相关职责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职能转变。市水利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第五条  市水利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审计股)。协助局领导对各股室工作进行综合协调调查,组织机关日常工作;承办文秘档案、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提案督办、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新闻宣传、信访等工作,承担机关事务管理、办公自动化和规章制度建设,承办局机关工作岗位技术等级培训,年度考核工作,人事档案管理;指导局机关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负责全市水利行业干部职工队伍建设。负责局机关党群、职工离退休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党群、职工离退休工作。

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承担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组织提出全市水利财政资金安排建议,并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提出有关水利价格、税费、基金、信贷的建议。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水利的资产、非税收入、财务等经济调节政策,对全市水利系统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工作,负责财务监督。负责全市水库移民政策的落实。

(二)水资源管理股(政策法规与监督股)。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水功能区划。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全市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拟定全市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调查与监测、预报工作,组织审核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工作。指导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

贯彻落实相关法规、政府规章,研究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配合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承办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和仲裁基层水事纠纷,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案件。监督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河流管理股(工程管理股、河湖长综合股)。指导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区域内河流、河口的开发、治理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拟订全市水利发展规划,承担水利项目建设规划同意书、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呈报。组织实施中央、省级和市级水利建设投资计划,负责全市水利统计工作。组织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贯彻实施相关制度、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区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主要行洪河道堤防、水闸的除险加固。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安全鉴定和综合利用。负责水利风景区的管理。指导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配合实施水库、河流水量调度管理和生态补水等工作。负责制定实施引江、引黄、当地地表水年度利用计划。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区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协调落实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有关重大政策和措施。制定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年度用水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承担河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文电、会务等河湖长办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县级总河长、县级河长及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联席会议;制定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组织实施河长制年度考核奖惩;组织河长制宣传工作等。负责对县级总河长、县级河长督办事项进行督察,制定督察方案并组织实施河长制工作督导检查;负责对投诉举报事项和问题的督促整改,负责河长制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旱灾害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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