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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三定规定

信息来源:安国市编办 发布时间:2020-08-27 发布者:安国市编办

第一条  根据《中共保定市委办公厅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国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保办字〔20185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简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政策和法规;拟订和实施城市管理有关规定。

(二)拟订和实施城市管理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数字城管智慧化。

(三)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照明、供水、排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

(四)负责城市公共空间秩序管理方面的户外广告设置、门头牌匾外立面装修管理工作。

(五)负责城市交通管理方面的便道车辆停放管理工作。

(六)负责城市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道路扬尘、露天烧烤整治工作。

(七)负责城市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道路清融雪以及城市道路、桥梁、照明应急保障,供水、燃气、污水处理应急工作的指导工作。

(八)城区集中行使“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权,在城区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具体包括:

1.城市道路、桥梁、照明、供水、排水、燃气、供热、污水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行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

5.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6.公安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行车道路、违法停放车辆,在人行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内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7.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8.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城市河道内违法取土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9.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证、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0.上述规定未涉及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九)承担省、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职责。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与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

1.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行使已统一划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职责。

2.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制定与有关涉及城市管理部门的配合协调机制。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建立执法联合协作机制,市公安局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及时制止和处置干扰公务、暴力抗法、违反治安条例等行为和案件。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财务股)。负责机关会议组织、综合性文件的起草、核发、调研工作;负责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文书档案管理、业务目标、督查督办和信访、保密、机关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信息、对外宣传报道及局网站的建设和管理、政务微信、网络舆情所反映问题的交办工作;负责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负责机关后勤事务的管理;负责对外政务活动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组织拟定和实施城市管理工作近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机关、指导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考核、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社会保险、人事档案管理、干部教育培训、党群、离退休职工管理、考核等工作;负责局管干部任免、调配工作;负责军转退役人员接收安置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工作;负责扶贫工作;参与局系统的改革、改制工作,并指导所属单位用工制度改革。

负责本局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参与城市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承担局系统建设投资、融资工作;负责编制局机关及局系统所属单位年度经费预算管理、财政经费划拨等工作;负责对局所属单位财务工作的审计、指导和监督,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审核局系统工程预决算;负责局系统维修、维护、建设工程的决算、项目经费的收入、支出和拨付;负责调拨局系统建设维护资金;负责依法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并负责办理报批手续;负责收费、罚没的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计划统计、上报工作。负责局系统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局所属单位多种经营工作的指导、监督。

(二)城市管理股。负责城区城市容貌秩序管理工作的行业指导和督导检查;负责实施城区户外广告、霓虹灯及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规划。负责城市公用事业、市政工程的运行和行业管理。负责城市供热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区环境卫生的行业指导管理工作;参与城区环卫基础设施的建设。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及公园广场的行业管理。负责城市管理领域行业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智慧城市(城管)平台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股(执法监察股)。负责贯彻实施、宣传有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局系统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备案、上报工作;负责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听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前审核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负责执法人员证件、文书的管理工作;负责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受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投诉工作;负责组织参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业务知识的咨询和交流;负责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局系统普法教育、法规宣传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负责对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综合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和监督;负责执法队伍办公秩序、劳动纪律、仪容风纪的监督检查以及执法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信息的统计、上报工作。负责城区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负责主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进行建设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负责与纳入城市综合管理的相关部门协调联系。负责城区建筑垃圾的行业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市区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工作;负责对市政公用设施、城市园林绿化的综合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负责城区职责内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及局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工作的协调、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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