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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定规定

信息来源:安国市编办 发布时间:2020-08-27 发布者:安国市编办

第一条  根据《中共保定市委办公厅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国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保办字〔20185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住房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负责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管。

(二)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指导实施城镇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组织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年度计划。

(三)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拟定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推动住房制度改革;拟定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推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及全国统一的行业标准;指导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计量规则的实施;收集、发布工程材料、人工、机械设备使用等市场价格信息。

(五)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并监督执行;拟定房地产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拟定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制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指导市直管公房的租赁、修缮、征收工作;负责市直管公房资产和拨用产的监督与管理。

(八)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照明、排水、燃气、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升级改造和部分设施安全运行。

(九)指导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拟订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负责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安全运行;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负责建制镇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及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负责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十)指导村镇建设。拟定村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重点镇和特色小镇建设。负责农村气代煤工程质量和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监督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监督指导全市房屋建筑施工安全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实施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工作;指导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监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

(十二)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减排。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制定住房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推动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工作。

(十三)指导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并提供政策咨询;承担主城区范围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十四)指导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负责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十五)负责住房城乡建设信息管理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文秘、档案、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综合性文稿起草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组织、督查督办、建议提案办理和机关后勤、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牵头机关应急管理和信访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调配、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和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局管干部的任免和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办理技术专业职称评聘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负责机关党群工作、职工离退休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党群工作、职工离退休工作。

组织编制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部门预算的执行;负责机关各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督所属单位财务管理;指导监督机关和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指导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工作

研究分析住房城乡建设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综合调研,提出行业相关政策建议;拟定有关发展规划;承担机关有关重大决策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备案工作;牵头组织推进行业改革;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城市(县城)建设年度统计;汇总城建行业的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的收集管理;负责全局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软件和应用系统平台建设及安全运行;负责局门户网站的建设、维护与信息发布;指导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信息化建设及管理工作;负责网络舆情、网络信访平台的管理和督办工作;负责推广无纸化办公工作。

(二)建筑和房地产市场监督股。参与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监测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拟定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拟定房地产业和住房建设的发展规划;监督实施房屋交易、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主城区商品房预(销)售登记、备案管理;指导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监督执行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拟定全市建筑业行业发展政策,指导建筑业的发展改革;监督执行省、市编制的地方建设工程量计量规则,收集、发布工程材料、人工、机械设备使用等市场价格信息;负责建筑业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培育建筑劳务要素市场,扩大以整建制分包、合作等形式劳务输出;指导全市建筑业企业引入现代管理机制,高质量发展,开拓国内外市场,负责进出市建筑业企业管理工作;指导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

拟定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重大科技课题研究和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实施;指导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转化推广应用;指导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和推动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和建筑产业现代化;指导和管理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组织发布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指导和管理绿色建筑评价、绿色建材评价标识。

(三)城乡建设股(农村燃气安全管理股)。指导县城建设工作;拟定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指导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完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处理设施达标、稳定、规范运营;负责城镇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负责城镇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信息统计汇总。

指导全市建制乡镇和村庄建设工作。指导实施村镇建设工程标准;指导村镇规划的实施和通用图纸的推广;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农村危房改造;指导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指导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对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物业管理(含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参与旧住宅小区的改善工作。

组织编制、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拟定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指导保障性住房的安全使用;贯彻国家、省、市房改政策;拟定住房制度改革的方案和实施细则并指导实施;指导市直管公房的租赁、修缮、征收工作;负责市直管公房资产和拨用产的监督管理;负责审核公有住房出售及由标准价规范为成本价住房工作;负责审核单位发放购房补贴工作;监督管理房改出售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照明、排水、燃气、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升级改造和部分设施安全运行。负责农村气代煤工程质量和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四)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股。负责对房屋建筑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及各项政策、规章制度的监督执行;指导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城市危险房屋的鉴定和治理;负责全市工程建设、勘察设计行业的监督;负责建设监理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全市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实施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规范和抗震技术规范;负责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负责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施工图设计、消防设计等审查工作;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和勘察设计、工程质量检测、建设监理等企业资质的动态管理。负责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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